原標題:深圳規土委:住房建設用地需在出讓1年內開工 4年內竣工

實習記者 黃瓊 華夏時報(www.chinatimes.net.cn)記者 袁曉瀾 深圳報道

10月17日,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印發《深圳市建設用地開工竣工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對深圳市建設用地的開工、竣工等關鍵環節做出明確定義,並提出新的時限要求以及違規的處理辦法等。

要求:1年內開工 4年內竣工

《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提出,根據項目用地性質、建築高度和建築規模的不同,對劃撥和出讓用地的開工、竣工期限作如下規定。主體功能爲住房類建設項目應在劃撥決定書籤發之日或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1年內開工建設,自劃撥決定書籤發之日或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4年內竣工。

考慮到不同的建築高度和建設規模,所採用的建築設計、建造工藝、施工難度、工程體量完全不同,對項目開發建設的工期產生直接影響。因此,《管理辦法》中“建築高度”採用《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 50352—2005)關於超高層建築高度(超過100米)進行區分。“建築面積”以5萬、10萬平方米作爲建築面積爲界點,合理確定開竣工期限。

同時,在《管理辦法》的第十條中規定,爲切實加強建設用地供後開發利用監管,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應進一步做好預警提醒工作,通過現場覈查、閒置土地處置、竣工驗收、開發建設進度跟蹤管理等手段,構建土地利用全過程動態監管機制。

同時,《管理辦法》對企業自身原因未按期開工的,不再延長開工期限,開工期超期滿一年後將按閒置土地相關規定進行處置。

根據《管理辦法》,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竣工延期的,應在竣工期屆滿前3個月內提出申請,並按申請延長竣工的期限繳納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爲每延長3個月,按合同地價的1.5%計收。申請延期只可延期1次且最長不得超過2年。

土地使用權人未申請竣工延期但實際竣工逾期的,逾期2年以內按照前款規定標準繳納違約金。逾期滿2年(含2年)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可按合同地價的20%計收違約金,如實際逾期期限按照前款規定測算應繳納違約金的比例高於20%的,按實際測算的比例計收;也可以按劃撥決定書或出讓合同的規定、約定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附着物。

解讀:建設用地按時開竣工比例普遍偏低

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發布的對《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中表示,批後監管是土地利用管理的重要環節,加強土地供應後期批後監管力度,是保障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履行,預防土地閒置,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的重要舉措。根據相關調查數據顯示,近年來深圳市建設用地按時開竣工比例普遍偏低,特別是產業用地不按照合同約定開發建設情形較爲嚴重,合同履約及開發建設情況不理想。爲規範建設用地開發建設管理、解決開竣工逾期違約成本低等問題,需從政策制度上進一步加以規範。《管理辦法》在現行政策基礎上,通過對開竣工期限、違約原因認定及處理原則、違約金繳交基數、監管職責等內容進行明確規定,進一步規範開竣工延期管理工作。

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對此表示,從深圳此類政策可以看出,其對於土地閒置和怠慢式的開工進行了督查,本質上是供給端的一次重要改革,對於把控開發節奏和在預定時間內交付房屋等,都是有較好的管控效應的。

嚴躍進認爲,此次政策規定,對於住宅項目來說,拿地一年內必須開工,拿地四年內必須竣工,這樣做,既防範了很多企業“做做樣子”的開工方式,也防範房屋銷售以後遲遲不交付的尷尬現象。類似做法,都是爲了督查開發商應該有更好的時間觀念,這樣也是爲了防範土地開工過慢等情況。

這也對相關開發商的資金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總體上說,大型房企更可以適應此類模式,而部分資金短缺的房企若是不能適應此類模式,未來項目轉讓或銷售的可能性也是比較大的。

責任編輯:張蓓

查看更多華夏時報文章,參與華夏時報微信互動(微信搜索「華夏時報」或「chinatimes」)

查看原文 >>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