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撰文/史晨阳  个人公众号/晨阳同学 部分图片/喜宴 最近在准备一场全国性的法庭辩论赛。其中,民事的案件使我感触很深,在这里与大家分享。

案情大概是这样的

小李是个“高富帅”的企业高管,小王是个中学老师。两人经人介绍相识,一年后准备结婚。

结婚前,小李坦白自己是同性恋,小王内心十分痛苦。但念及旧情,小王愿意再给小李一次机会,小李也表示会积极地和小王好好过日子。

婚后,小王诞下一子。

然而,小李对小王态度冷漠,且在外有固定的伴侣。此外小李还和其伴侣共同出资买房,每周有两到三天一起生活。

小王知道后难以忍受,遂向法院起诉离婚。

众所周知,同性恋人士在我国的境遇是比较尴尬的。目前为止,国内关于同性恋婚姻是否应当合法化依然争执不下,各说各的理,法律也还没能给同性恋一个说法。

他们不能结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也语焉不详。除此以外,社会对于同性恋的评价也是褒贬不一,偏见到处可见。

可以说,同性恋人士的权利并没有得到很好地保障。但今天本文不探讨同性恋的问题,我们将目光转向他们的配偶。

杨立新教授新作《法苑往事中的女人》中“人妻”一章也讲到了相似的故事。

男主人公赵鲁民和女主人公耿春凌是一对夫妻。

一天,男主回到家后,惊愕地发现自己的老婆正和别的男人沉浸在人体的纠缠当中。男主极其气愤,一棍子打死了奸夫。后来事情败露,到了法院。男主坐了几年牢,出狱后耿春凌想和丈夫离婚。

在对女主进行询问的时候,女主哭诉,自己的丈夫阳痿、早泄,早就受够了苦,不愿再和他将就着过日子。

法院秉着调解前置的原则,以传统的思想“教育”耿春凌不该过分纵欲,即使丈夫性功能有障碍,也应该积极帮其治疗,不该离婚。

耿春凌几次想要离婚,都被驳回了。

几十年后,主人公“我”偶然在“龙泉庵”里遇到了已经身为尼姑的耿春凌。耿春凌邀“我”谈心,并将自己的最后一丝“凡尘”——两本日记托付于“我”,从此便能与世俗彻底断了联系。

“我”打开日记,震惊地发现赵鲁民竟然是个同性恋,他不是不行,他只是看到女人不行罢了。

此时的“我”终于明白了耿春凌当年的心境,她不仅要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生理需求也得不到满足,更打击她的是法官都教导她要“无欲无念”,做个“良家妇女”。

两起悲剧的主人公都有一个共同的身份:同性恋的配偶。

同性恋的境遇困窘,谁又考虑过他们的配偶呢?耿春凌是一个女人,她当然有生理的需求,也当然有获得满足的权利。

但是嫁给一个同性恋,意味着自己的丈夫终究不太可能与自己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身心俱疲,还要遭受世人不公的评价,婚也没法离。

不出家又能怎么办呢?倘若世人或是法官能够多站在耿春凌的立场想问题,或许她不必出家。

所以法院遇到这种案件应当如何处理呢?应当如何认定感情是否破裂呢?

我们发现,同性恋的配偶想离婚似乎也并不是那么容易。

法院判许离婚的前提是: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小李小王的情况看似符合第一款所述,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释却规定同居的主体限定在“异性”之间。所以只能依照第五项兜底条款来申请法院准予离婚。

正如我们知道的那样,法律的解释与执行都不能脱离生活,不能违背常情,尤其是涉及到婚姻法领域的时候。婚姻法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更包含剪不断理还乱的情感因素。我们切不可忽视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切不可违反常情常理。

以小李小王的案子为例。小王在婚前得知自己相处了一年多的对象竟然是同性恋时本就十分痛苦,但是念及旧情且小李主动承诺要和其好好过日子,小王牺牲自己,愿意再给对方一次机会。然而,小李婚后不仅不改,还变本加厉。不仅在外有固定的伴侣,还花费夫妻共同财产与其伴侣购房同住。在本该陪伴幼子,照顾妻子的情况下,小李却置家庭于不顾,一边对小王态度冷漠,一边每周2、3天和伴侣混在一起。由于社会对同性恋存有偏见,小王还要承受巨大的心理负担。

如此种种,对小王造成了极大的心理伤害,精神压力极大。而另一方面,我们却丝毫看不到小李有回心转意的迹象。

法不强人所难,法律不该再让小王承受那本不该由她承受的痛苦。这段婚姻的悲剧不该再继续上演下去。而法律既不能强迫小李痛改前非从而维护小王的合法权益,又不能很好地保障小王离婚的自由,实为缺憾。

在同性恋仍为敏感话题的当下,我们是不是可以扩大诸如“同居”之类的词解释的空间,而不仅仅限于异性之间呢?也许,同性恋的配偶更需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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