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最高法发布一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据介绍,此次发布的4件典型案例均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充分考虑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是否孕育子女等多重因素,较好地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我们希望通过这些案例引导父母从子女家庭幸福长远打算,理性对待彩礼给付,让彩礼定位于“礼”而非“财”,以实际行动营造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

  涉彩礼返还纠纷中,不论是已办理结婚登记还是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在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时,共同生活时间均是重要的考量因素。但是,案件情况千差万别,对何谓“共同生活”,很难明确规定统一的标准,而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刘某与朱某(女)2020年7月确立恋爱关系,2020年9月登记结婚。刘某于结婚当月向朱某银行账户转账一笔80万元并附言为“彩礼”,转账一笔26万元并附言为“五金”。

  双方分别在不同省份的城市工作生活,后因筹备举办婚礼等事宜发生纠纷,于2020年11月协议离婚,婚姻关系存续不到三个月。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双方曾短暂同居,并因筹备婚宴、拍婚纱照、共同旅游、亲友相互往来等发生部分费用。

  离婚后,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争议,刘某起诉请求朱某返还彩礼106万元。

  审理法院认为,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时一方依据习俗向另一方给付的钱物。关于案涉款项的性质,除已明确注明为彩礼的80万元款项外,备注为“五金”的26万元亦符合婚礼习俗中对于彩礼的一般认知,也应当认定为彩礼。关于共同生活的认定,双方虽然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从后续拍摄婚纱照、筹备婚宴的情况看,双方仍在按照习俗举办婚礼仪式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仅存续不到三个月,期间工作、生活在不同的城市,对于后续如何工作、居住、生活未形成一致的规划。双方虽有短暂同居经历,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不能认定为已经有稳定的共同生活。鉴于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且刘某支付彩礼后双方有共同筹备婚礼仪式、共同旅游、亲友相互往来等共同开销的情况,对该部分费用予以扣减。据此,法院酌情认定返还彩礼80万元。

  据介绍,本案中,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短,登记结婚后仍在筹备婚礼过程中,双方对于后续如何工作、居住、生活未形成一致的规划,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不宜认定为已经共同生活。但是,考虑到办理结婚登记以及短暂同居经历对女方的影响、双方存在共同消费、彩礼数额过高等因素,判决酌情返还大部分彩礼,能够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最高法拟明确彩礼界定问题:

  婚约一方为表达感情的消费性支出不属彩礼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移风易俗和高额彩礼专项治理要求,妥善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政务网、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期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更好回应人民群众关切。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共七条,包括适用范围、禁止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彩礼的界定、涉彩礼返还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主体资格、已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时彩礼返还的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彩礼返还的条件和附则等内容。

  该《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禁止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涉及彩礼界定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综合双方当地民间习俗、给付目的、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大小、给付人及接收人等因素,认定彩礼范围。

  其中,有三种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婚约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婚约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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