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最高法發佈一批人民法院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據介紹,此次發佈的4件典型案例均是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充分考慮共同生活時間長短、是否辦理結婚登記、是否孕育子女等多重因素,較好地平衡了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父母之愛子,則爲之計深遠”,我們希望通過這些案例引導父母從子女家庭幸福長遠打算,理性對待彩禮給付,讓彩禮定位於“禮”而非“財”,以實際行動營造健康、節儉、文明的婚嫁新風。

  涉彩禮返還糾紛中,不論是已辦理結婚登記還是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在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時,共同生活時間均是重要的考量因素。但是,案件情況千差萬別,對何謂“共同生活”,很難明確規定統一的標準,而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劉某與朱某(女)2020年7月確立戀愛關係,2020年9月登記結婚。劉某於結婚當月向朱某銀行賬戶轉賬一筆80萬元並附言爲“彩禮”,轉賬一筆26萬元並附言爲“五金”。

  雙方分別在不同省份的城市工作生活,後因籌備舉辦婚禮等事宜發生糾紛,於2020年11月協議離婚,婚姻關係存續不到三個月。婚後未生育子女,無共同財產,無共同債權債務。雙方曾短暫同居,並因籌備婚宴、拍婚紗照、共同旅遊、親友相互往來等發生部分費用。

  離婚後,因彩禮返還問題發生爭議,劉某起訴請求朱某返還彩禮106萬元。

  審理法院認爲,彩禮是男女雙方在締結婚姻時一方依據習俗向另一方給付的錢物。關於案涉款項的性質,除已明確註明爲彩禮的80萬元款項外,備註爲“五金”的26萬元亦符合婚禮習俗中對於彩禮的一般認知,也應當認定爲彩禮。關於共同生活的認定,雙方雖然已經辦理結婚登記,但從後續拍攝婚紗照、籌備婚宴的情況看,雙方仍在按照習俗舉辦婚禮儀式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婚姻關係僅存續不到三個月,期間工作、生活在不同的城市,對於後續如何工作、居住、生活未形成一致的規劃。雙方雖有短暫同居經歷,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體和穩定的生活狀態,不能認定爲已經有穩定的共同生活。鑑於雙方已經登記結婚,且劉某支付彩禮後雙方有共同籌備婚禮儀式、共同旅遊、親友相互往來等共同開銷的情況,對該部分費用予以扣減。據此,法院酌情認定返還彩禮80萬元。

  據介紹,本案中,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時間短,登記結婚後仍在籌備婚禮過程中,雙方對於後續如何工作、居住、生活未形成一致的規劃,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體和穩定的生活狀態,不宜認定爲已經共同生活。但是,考慮到辦理結婚登記以及短暫同居經歷對女方的影響、雙方存在共同消費、彩禮數額過高等因素,判決酌情返還大部分彩禮,能夠妥善平衡雙方利益。

  最高法擬明確彩禮界定問題:

  婚約一方爲表達感情的消費性支出不屬彩禮

  爲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推進移風易俗和高額彩禮專項治理要求,妥善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完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通過最高人民法院政務網、中國法院網、人民法院報等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以期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更好回應人民羣衆關切。

  據瞭解,《徵求意見稿》共七條,包括適用範圍、禁止以彩禮爲名借婚姻索取財物、彩禮的界定、涉彩禮返還糾紛案件中當事人主體資格、已結婚登記並共同生活時彩禮返還的條件、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共同生活時彩禮返還的條件和附則等內容。

  該《徵求意見稿》第二條【禁止以彩禮爲名借婚姻索取財物】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一方以彩禮爲名借婚姻索取財物,另一方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徵求意見稿》第三條涉及彩禮界定的問題。《徵求意見稿》明確,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中,可以綜合雙方當地民間習俗、給付目的、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大小、給付人及接收人等因素,認定彩禮範圍。

  其中,有三種情形給付的財物,不屬於彩禮。(一)婚約一方在節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二)婚約一方爲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消費性支出;(三)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祁彪 北京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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