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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紅星新聞報道,近日“索要千萬逼死老公案”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進行一審宣判,法院判決翟欣欣退還蘇享茂家屬現金、汽車共近千萬,撤銷翟欣欣海南、北京兩套房產的個人所有權。

這是一段閃婚與閃離的婚姻:認識3個月後領證,結婚後1個半月離婚。這也是一段令人唏噓的悲劇:曾經的丈夫已經撒手人寰,曾經的妻子淪爲千夫所指。法院一審判決一公開,即贏得不少網民的點贊,大快人心!

進入司法程序的個案,不獨要有常理和情理的支撐,更重要的,還得有法律和事實的支持。“死者爲大”並不是裁判的依據。

跳出婚戀視角,從法理上討論此案,仍需回到一個基本共識:婚姻是建立在平等、互相尊重和信任的基礎上的。一方利用自己的感情優勢地位與手段,強迫另一方將財產轉移給他/她是不道德的,這違背了“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法律義務。

一審判決恰恰是基於對事實的認定才做出贈與撤銷的裁判結果的。判決書顯示,翟欣欣在離婚中爲取得高額補償,對蘇享茂實施了脅迫,未顧及蘇享茂贈與其財產、希望與其共同生活、維繫感情的初衷以及蘇享茂受脅迫下的主觀感受和客觀經濟情況,是造成蘇享茂自殺的重要因素。

因此,翟欣欣與蘇享茂婚戀,以增加自身財產爲目的受贈取得的大額婚前婚後財產,均屬可撤銷範圍。

贈與是單向的民事法律行爲,其前提是基於贈與人完全自主、自願的意思表示。若在結婚或離婚過程中採取脅迫手段,使另一方陷於恐懼而作出非自願意思表示,符合可撤銷行爲法律特徵。

這既不是輿論裹脅,也不是“死者爲大”,從公開的裁判文書看,據以認定的事實的證據材料極爲具體而細緻。這也說明,在大多數時候,情與法並不衝突。

因此,人們樂意看到這樣的“大快人心”:當一宗個案的司法裁判結果,既體現了情理與法理的融合,也體現了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統一。

□顧左右(法律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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