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江源林區基層法院受理了一起因感情和財產問題引發的離婚糾紛案,原、被告雖然最終選擇分開,但在法官的勸導之下,二人在一度爭執的財產問題上均做出了極大讓步,並就此問題達成了調解,達到了較好的法律效果。

原告與被告本爲夫妻關係,據原告所說,其與被告相識不久便領證結婚,後因工作關係二人一直分居,被告甚至一度失聯,致使二人本就沒有足夠基礎的感情更加難以爲繼,原告遂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要求被告返還二人所剩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以及婚前原告替被告償還的房屋貸款4000元,共計1萬元。

庭審過程中,原告表示,自己通過計算得出二人夫妻共同財產還應剩餘1.2萬元,自己應得其中一半也就是6000元。而被告則表示,原告所說的共同財產早就在二人日常的共同花銷中花光了,根本不存在還剩1.2萬元的情況,至於原告所說替自己償還的購房貸款更是沒有的事,自己只不過是在貸款前徵詢了原告的同意罷了。二人各執一詞,但都拿不出十足的證據證明自己所說的事實,一時間陷入了僵持甚至爭吵,承辦法官見狀,便對二人進行勸解,雖然瑣碎的錢款無法完全算清,但二人畢竟曾是夫妻,希望二人在此基礎上能夠各退一步,商量出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方案。最終在法官的勸解之下,二人表示雖然夫妻關係無法繼續,但也不必因爲財產問題過度僵持。最後被告表示自己可以給予原告經濟補償,但自己目前經濟情況不佳,只能拿出3000元,原告對此也表示理解和接受,最終二人達成離婚和解協議。

通訊員 宋雨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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