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社区服刑人员聂某不服从教育、管理,经多次警告仍不改正。日前,嘉鱼县检察院一纸检察建议,促使法院撤销缓刑,聂某被依法收监。

2018年8月24

星期五

嘉鱼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根据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8年8月22日作出的刑事裁定,在我院的监督下,由嘉鱼县公安局协助将社区服刑人员聂某执行收押。

社区矫正

经查,社区服刑人员聂某于2017年8月9日,因寻衅滋事罪被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缓刑期间,聂某在嘉鱼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聂某因不参加公益劳动、私自外出、不参加集中教育被嘉鱼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于2017年9月27日、2017年10月23日、2018年8月13日予以警告。聂某不思悔改,又无故不参加2018年8月16日的集中学习,且未说明原因。

我院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人员在监督社区矫正工作中发现此情况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嘉鱼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发出撤销缓刑的书面检察建议,嘉鱼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随即提请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对聂某撤销缓刑。2018年8月22日,江岸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聂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2018年8月24日,嘉鱼县公安局协助嘉鱼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对聂某收监执行。

嘉鱼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通过这一案件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社区矫正人员表示要引以为鉴,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不断增强学法、知法守法意识,切勿以身试法。

供稿|综合检察部

编辑|章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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