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社區服刑人員聶某不服從教育、管理,經多次警告仍不改正。日前,嘉魚縣檢察院一紙檢察建議,促使法院撤銷緩刑,聶某被依法收監。

2018年8月24

星期五

嘉魚縣社區矯正工作管理局根據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2018年8月22日作出的刑事裁定,在我院的監督下,由嘉魚縣公安局協助將社區服刑人員聶某執行收押。

社區矯正

經查,社區服刑人員聶某於2017年8月9日,因尋釁滋事罪被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在緩刑期間,聶某在嘉魚縣社區矯正工作管理局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聶某因不參加公益勞動、私自外出、不參加集中教育被嘉魚縣社區矯正工作管理局於2017年9月27日、2017年10月23日、2018年8月13日予以警告。聶某不思悔改,又無故不參加2018年8月16日的集中學習,且未說明原因。

我院刑事執行檢察工作人員在監督社區矯正工作中發現此情況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向嘉魚縣社區矯正工作管理局發出撤銷緩刑的書面檢察建議,嘉魚縣社區矯正工作管理局隨即提請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對聶某撤銷緩刑。2018年8月22日,江岸區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聶某撤銷緩刑,收監執行。2018年8月24日,嘉魚縣公安局協助嘉魚縣社區矯正工作管理局對聶某收監執行。

嘉魚縣社區矯正工作管理局通過這一案件對社區矯正人員開展警示教育活動。社區矯正人員表示要引以爲鑑,自覺接受社區矯正機構的監督管理,不斷增強學法、知法守法意識,切勿以身試法。

供稿|綜合檢察部

編輯|章麗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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