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客戶端獲悉,有關“飛天茅臺酒”的一起侵害商標權糾紛案日前迎來了終審判決。去年,貴州茅臺股份有限公司(貴州茅臺酒公司)因認爲“飛天不老酒”所屬公司和生產公司侵犯其商標權,遂將二者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權行爲並索賠300餘萬元。

飛天侍女圖算不算公共資源?茅臺勝訴“飛天”商標侵權訴訟案

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截圖

2017年3月,貴州茅臺酒公司發現某網購平臺正在銷售“飛天不老酒”,經對比,貴州茅臺酒公司認爲該產品使用的產品名稱及包裝裝潢與貴州茅臺酒公司擁有的“飛天”圖案、文字商標近似,極易導致與主打產品飛天牌“貴州茅臺酒”造成混淆。2018年4月,貴州茅臺酒公司將“飛天不老酒”的所屬公司以及生產商、網售平臺訴至法院,索賠300萬餘元。

據瞭解,飛天牌“貴州茅臺酒”是貴州茅臺酒公司推出的一款醬香型白酒,公司先後經覈准註冊獲得了飛天圖案和文字的商標。貴州茅臺酒公司在一審時稱,“飛天牌”系列茅臺酒在1994年酒獲得了第五屆亞太國際貿易博覽會金獎,知名度高。飛天不老酒公司監製、全順酒業公司生產的“飛天不老酒”產品月銷量超500件,侵犯了貴州茅臺酒公司的商標專用權。據此,貴州茅臺酒公司向二被告公司索賠經濟損失300萬元及合理支出10萬元。

飛天侍女圖算不算公共資源?茅臺勝訴“飛天”商標侵權訴訟案

“飛天茅臺酒”系列產品。 貴州茅臺酒公司官網截圖

2019年3月29日,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公佈的終審判決書顯示,2018年8月13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簡稱一審法院)曾作出判決,貴州飛天不老酒股份有限公司(飛天不老酒公司)、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全順酒業有限公司(全順酒業公司)在涉案商品上使用飛天圖和“飛天不老”字樣的行爲,構成對貴州茅臺酒公司(貴州茅臺)享有的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兩被告公司需對貴州茅臺賠償共計100萬元。

然而,飛天不老酒公司、全順酒業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又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中包括:被訴侵權商品使用的飛天侍女圖是對敦煌壁畫的合理使用,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貴州茅臺酒公司將飛天圖案作爲主要部分獲得註冊,從而認定上訴人的使用屬於侵權,實質是禁止了他人對公共資源的使用,該認定不合理、不公平。同時,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經濟損失90萬元及合理開支10萬元沒有任何依據等。

貴州茅臺酒公司則認爲,飛天侍女圖並非公共資源,被上訴人經過長期使用取得了非常大的顯着性和知名度,具有了商標的識別區分功能;另外,“飛天不老酒”字樣與“飛天”雖字數不同,但“飛天”牌茅臺酒已家喻戶曉,相關公衆看到“飛天不老酒”很容易誤認爲被上訴人貴州茅臺酒公司的系列產品。

在終審過程中,法院認爲本案的焦點問題是涉案侵權產品使用的商標是否超越了註冊商標許可使用權限,涉案侵權產品使用的商標或標誌是否侵犯被上訴人商標專用權,以及一審賠償數額及合理支出是否合理等。

根據終審判決書結果,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爲,上訴人飛天不老酒公司和全順酒業公司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一審判決程序合法,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故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按照終審判決結果,上訴人飛天不老酒公司、飛天不老酒公司應賠償貴州茅臺酒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00萬元。

(原文題爲《 “飛天茅臺酒”侵權訴訟案落錘:貴州茅臺勝訴!》)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