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林某通过关系找到看守所民警颜某,委托颜某利用其担任监管民警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向在押人员郑某传递“会将钱还给郑某老婆,不要举报”的口信,以达到能够让林某逃避处罚的目的。2018年7月,仙游县公安局党委会决定对颜某的违纪问题予以党纪立案,并经调查核实认为,颜某作为看守所管教民警,受人之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不属于自己管教的在押人员传递有关案件的口信,给予颜某党内警告处分。


2018年3月,仙游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在对仙游县看守所各监房的日常安全大检查中,搜到在押人员郑某的衣物中有三张其本人的手记材料;

上面记载着看守所民警颜某曾向其转述另一名在押人员林某交代的口信,颜某有涉嫌替案件当事人传递口信的违法行为。

仙游县检察院立即开展对在押人员郑某的谈话。经核实发现,林某曾以合伙投资生意为由先后骗取郑某人民币150多万元,并将骗取的资金全部用于生活挥霍。

郑某的投资款血本无归,恶意透支信用卡后无力还款,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执行逮捕,关押在县看守所。

2017年底,林某得知郑某被抓获后,担心郑某会举报其涉嫌诈骗的行为。为逃避法律的制裁,

林某通过关系找到看守所民警颜某,委托颜某利用其担任监管民警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向在押人员郑某传递“会将钱还给郑某老婆,不要举报”的口信,以达到能够让林某逃避处罚的目的。

仙游县检察院调查后认为,县看守所民警颜某可能有利用其担任监管民警的职务便利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的违法违纪行为,于2018年3月将该线索移送仙游县纪委、监察委依法查处。

同时,为维护刑罚执行的法律权威性和执法司法公信力,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及《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仙游县公安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提出纠正意见。

监督结果


根据仙游县检察院移送的案件线索和纠正违法文书,仙游县公安局及时展开调查处理。

2018年7月,仙游县公安局党委会决定对颜某的违纪问题予以党纪立案,并经调查核实认为,颜某作为看守所管教民警,受人之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不属于自己管教的在押人员传递有关案件的口信,给予颜某党内警告处分。

仙游县公安局纪检组长在县看守所全所民警会议上宣布对颜某的处分决定,并就该问题所反映出的监管中存在的违法问题,责令全所进行全面自查,完善监管漏洞,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2018年7月2日,仙游县公安局将整改结果反馈至仙游县检察院,已责令仙游县看守所开展自查并追责。

2018年11月28日,仙游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六万元。

以上信息根据网友爆料整理,

具体情况以官方调查结果最终通报为准。


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切莫利用职务之便

让自己之前的付出和辛苦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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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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