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司法部原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盧恩光以涉嫌行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最高檢開查落馬副部盧恩光向誰行賄

盧恩光由此成爲了十八大以來首個因單一行賄罪進入司法程序的部級高官。

這個罪名爲什麼如此受人關注?我們首先來看一下相關法律規定:

行賄是指謀取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利益,要求國家工作人員提供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幫助或者便利條件的行爲。

從法律解釋中不難發現,行賄是一個雙向的過程,通俗地說,就是同時具備“送和受”雙方,而受的一方,一般指的是國家工作人員。

此前我們談到行賄犯罪,通常會想到不正常的官商關係。而在十八大後被查的腐敗行爲中,官員行賄也得以更多地披露,其中主要集中於買官和賄選兩大問題。

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原常委、常務副主席潘逸陽爲謀取不正當利益,於2000年至2013年先後多次給予時任中共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辦公廳主任令計劃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761萬餘元。

遼寧省委原常委、政法委書記蘇宏章在選舉遼寧省副省級幹部、中共遼寧省委常委換屆中,爲獲得推薦並當選遼寧省副省級幹部、中共遼寧省委常委,直接或通過他人給予相關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10.6949萬元。

山西省委原常委、副省長杜善學在山西省委班子換屆時,爲得到時任山西省政協副主席令政策的推薦、支持,向其行賄10萬歐元,摺合人民幣90.665萬元。

值得關注的是原總後勤部副部長谷俊山一案,谷在被提起公訴時被指涉嫌貪污、受賄、挪用公款、濫用職權犯罪,而在一審宣判時,他被認定還有行賄罪。

長安街知事APP此前曾做過介紹,盧恩光是“五假”副部:年齡、入黨材料、工作經歷、學歷、家庭情況等全面造假,還金錢開道,一路拉關係買官和謀取榮譽,從一名私營企業主一步步變身爲副部級幹部。

中紀委機關報發文稱,盧恩光這樣做的目的無非有兩個,一個是突出有利於自己提拔或延長任期的假信息,一個是隱瞞不想讓組織知道的真情況。

結合中紀委的表述和盧被以受賄罪被立案的實際情形,顯然可見,他實現“五假”採用的手段就是行賄,而能幫助他實現成功實現“五假”的人,也將在被調查之列。

從十八大以來查處的官員犯罪情況來看,貪污受賄犯罪相對較多,但也有一些其他情形。

湖南省政協原副主席童名謙在任湖南省衡陽市委書記期間,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發生嚴重的以賄賂手段破壞選舉的違紀違法案件,以翫忽職守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江蘇省委原常委、祕書長趙少麟夥同其子趙晉行賄,並採用僞造對外貿易合同、虛構向境外支付費用手段騙取有關機關審批文件用於騙購外匯並匯至境外,以單位行賄、騙購外匯罪被判四年。

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鄭玉焯除受賄罪外,還以向遼寧省人大常委會有關領導送手機、直接或者通過他人安排部分市財政局局長向省人大代表拉選票等手段破壞選舉,犯破壞選舉罪。

對官員犯罪行爲的精細化處理,無疑是對法治精神的尊重,同時也是重拳反腐的實證:任何犯罪行爲,都必須追查到底。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