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真實稅案真切感知:準確認定偷稅,不容易,但很重要!

本人處理一起稅務行政處罰案件,其中稅務稽查局認爲客戶賬外銷售5000多萬,被定性爲偷稅,不僅需要補交2000萬的稅款,繳納每天萬分之五的滯納金,1000多萬的罰款,而且如果不能按期繳納以上款項,必然會被移交公安,承擔最高刑期可達7年有期徒刑的逃稅罪的刑事責任。任何人面臨這樣的情景,都會着急,都會後悔。下面,我們來聊下偷稅的稅務風險。

處理真實稅案真切感知:準確認定偷稅,不容易,但很重要!

1

偷稅,從風險危害程度來看,是在虛開發票之下,不是最嚴重的,但從出現的頻度上來看,是最容易發生的,也是稅務部門查處企業最“自信”的。這就需要我們做企業的高度重視偷稅,有效防控偷稅的法律風險。

2

偷稅的認定,除了四種手段和一個結果外,還需要具備主觀故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63條認定偷稅有四種手段和一個結果,其中四種手段:一是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二是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三是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四是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一個結果: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

(2)國家稅務機關不能僅僅從以上四種手段和一個結果來認定偷稅,還需要認定偷稅具有主觀故意,並需收集相關證據。國家稅務總局對此已有明確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稅收違法案件查處有關工作的通知》(稅總髮【2017】30號)規定,對涉嫌偷稅案件,要着重取得不繳、少繳稅款主觀故意方面的證據,查明採取欺騙、隱瞞手段的事實;對未採取欺騙、隱瞞手段,只是因理解稅收政策不準確、計算錯誤等失誤導致未繳、少繳稅款的,依法追繳稅款、滯納金,不定性爲偷稅。司法審判中,明確偷稅需有主觀故意以及稅局對此具有舉證責任。2018年5月28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高院”)針對北京中油國門油料銷售有限公司訴北京市順義區國家稅務局稅務行政處罰一案做出行政裁定書,裁定由北京市第三人民法院再審,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值得關注的是,北京高院在裁定書中對稅務機關認定偷稅需主觀故意及對此具有舉證責任進行了明確。

3

認定偷稅,客觀手段和結果不難認定,但主觀故意的認定還是不容易的。首先要準確掌握故意的意思,故意的前提是明知自己的行爲會造成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然後再行爲端,要麼積極追求這種結果,要麼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只有同時具備前提和後面的行爲才構成完整意義的故意。掌握故意的意思後,就需要通過納稅人的外化的言語和行動收集證據證明主觀的故意的存在,比如納稅人本人陳述通過不入賬進而不交稅、通過個人銀行賬戶接受貨款不開具發票進而不交稅款等,這些都能夠證明納稅人主觀故意,都會被認定爲偷稅。

4

能夠準確認定偷稅,對於國家稅務機關來說,確保正確行使自己的稅務稽查職權,不要把偷稅作爲工具,想着通過定性偷稅來逼迫納稅人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這是有風險的,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決定繳納款項,避免了逃稅罪的刑事責任,同時也打通了法律救濟途徑,安全有可能通過法院推翻偷稅的定性;對於我們納稅人來說,更加有效的防控偷稅的法律風險,避免偷稅給自己帶來的損失,也有利於更好應對稅企爭議與糾紛。

有效防控偷稅風險,不是到被稅務部門稽查時才做,而是在整個業務流程中都要重視並採取措施。不是財務人員來做,不是公司負責人來做,不是業務人員來做,而是所有人都要來做。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