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全国首例判决—— 开发商举报自己,还把业主告上法庭!!!

重磅!石家庄一开发商自曝无证

并将业主告上法庭的事情

终于有结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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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针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认定石家庄世纪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向法院提出诉讼的行为

属滥用诉权的行为,

构成恶意诉讼,

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6年,家住石家庄市的赵某斥资95万余元,全款购买了石家庄世纪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麒融国际项目房屋一套,并签订了《内部认购协议》,约定交房时间为2017年5月1日。

今年8月,世纪鸿基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麒融国际项目截至目前没有取得任何手续,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赵某签订的《内部认购协议》为无效合同。

原告明确表示其请求宣告案涉合同无效的规范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即“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被告认为,根据相关统计,石家庄市房价2016年均价7548.42元,2018年均价15843.13元,整整上涨了一倍,原告起诉的动因并非源于权益受损寻求司法保护,而是为了逃避履行义务以及获取不法利益,企图以合法形式达到非法目的。

“原告的意图一旦得以实现,会有众多的购房者权益无法保障,最终受损害的,将是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本地区的司法公信力。”被告在庭审上说。

法院查明,原被告双方在签订《内部认购协议》时,涉案房屋系现房,但原告未提供办理竣工验收的证据,案涉项目至今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法院认为,原、被告对签订《内部认购协议》的事实无异议,该协议应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在未取得预售许可的情况下销售房屋并收取了被告巨额款项后,又在房价大幅上涨后的今天以自己未取得预售许可为由要求宣告合同无效,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向法院提出诉讼的行为属滥用诉权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应从实体上否定其权利请求。

综上所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石家庄世纪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涉案房屋在合同订立时已属现房,但两年后诉讼发生时依然没有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使得合同“可以认定有效”的条件不具备,一审判决中开发商“未提供办理竣工验收的证据”的行为是被法院认定为预售许可迟迟无法取得的原因,进而才有开发商系恶意诉讼的司法判断。

本案一审判决书显示,开发商一方提起诉讼的事由中不仅承认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长期欠缺,还透露出一个耐人寻味的细节:在2016年具体购房合同签订时已处于现房状态的房产项目“截至目前没有取得任何手续”,开发商公然违法的行为令政府主管部门对具体房产项目的行政审批、监管流程长时间处于停滞状态,其对正常房地产市场秩序产生了恶劣影响。此次司法裁量为行政处罚提供线索,亦有助于维护正常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秩序。

房价涨了开发商想“反悔”

房价跌了买家又闹着要“退货”

卖出去的房子泼出去的水

无论是开发商还是购房者

都应有理智的判断

明确的司法裁量就是要有能力

维护社会运行的基本秩序与规则

你们又怎么看待此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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