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全國首例判決—— 開發商舉報自己,還把業主告上法庭!!!

重磅!石家莊一開發商自曝無證

並將業主告上法庭的事情

終於有結果了!

資料圖片

近日,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

針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

認定石家莊世紀鴻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向法院提出訴訟的行爲

屬濫用訴權的行爲,

構成惡意訴訟,

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2016年,家住石家莊市的趙某斥資95萬餘元,全款購買了石家莊世紀鴻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麒融國際項目房屋一套,並簽訂了《內部認購協議》,約定交房時間爲2017年5月1日。

今年8月,世紀鴻基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於麒融國際項目截至目前沒有取得任何手續,請求法院確認其與被告趙某簽訂的《內部認購協議》爲無效合同。

原告明確表示其請求宣告案涉合同無效的規範依據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即“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被告認爲,根據相關統計,石家莊市房價2016年均價7548.42元,2018年均價15843.13元,整整上漲了一倍,原告起訴的動因並非源於權益受損尋求司法保護,而是爲了逃避履行義務以及獲取不法利益,企圖以合法形式達到非法目的。

“原告的意圖一旦得以實現,會有衆多的購房者權益無法保障,最終受損害的,將是社會公共利益以及本地區的司法公信力。”被告在庭審上說。

法院查明,原被告雙方在簽訂《內部認購協議》時,涉案房屋系現房,但原告未提供辦理竣工驗收的證據,案涉項目至今尚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法院認爲,原、被告對簽訂《內部認購協議》的事實無異議,該協議應屬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告在未取得預售許可的情況下銷售房屋並收取了被告鉅額款項後,又在房價大幅上漲後的今天以自己未取得預售許可爲由要求宣告合同無效,明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其向法院提出訴訟的行爲屬濫用訴權的行爲,構成惡意訴訟,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應從實體上否定其權利請求。

綜上所述,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石家莊世紀鴻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涉案房屋在合同訂立時已屬現房,但兩年後訴訟發生時依然沒有辦理房屋預售許可證,使得合同“可以認定有效”的條件不具備,一審判決中開發商“未提供辦理竣工驗收的證據”的行爲是被法院認定爲預售許可遲遲無法取得的原因,進而纔有開發商系惡意訴訟的司法判斷。

本案一審判決書顯示,開發商一方提起訴訟的事由中不僅承認了商品房預售許可的長期欠缺,還透露出一個耐人尋味的細節:在2016年具體購房合同簽訂時已處於現房狀態的房產項目“截至目前沒有取得任何手續”,開發商公然違法的行爲令政府主管部門對具體房產項目的行政審批、監管流程長時間處於停滯狀態,其對正常房地產市場秩序產生了惡劣影響。此次司法裁量爲行政處罰提供線索,亦有助於維護正常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秩序。

房價漲了開發商想“反悔”

房價跌了買家又鬧着要“退貨”

賣出去的房子潑出去的水

無論是開發商還是購房者

都應有理智的判斷

明確的司法裁量就是要有能力

維護社會運行的基本秩序與規則

你們又怎麼看待此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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