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客户端政经视窗讯(丹东市纪委监委)为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工作要求,充分调动全体公安民警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近日,辽宁省丹东市公安局印发了《丹东市公安机关民警依法履职容错纠错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所称容错纠错是指全市公安机关民警依法履职过程中,勇于担当,虽出现偏差失误,但未谋取私利,并积极纠错改正,可以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规定》还从容错的具体情形、实施主体、办理程序、结果运用等方面作了明确。对工作中特别是警务改革创新过程中担当作为、履职尽责,但仍然出现失误错误的,在不违反党纪国法,不存在主观故意,没有谋取私利的前提下,未直接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10种情形,均可按要求启动容错机制。经认定容错免责的,在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绩效考核、任期考核、任职试用期满考核等各类考核和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后备干部资格以及干部选拔任用、职级职务晋升、评先评优、表彰奖励时,均不受影响。

《规定》指出,容错纠错工作要把党章党规党纪挺在前面,严守底线,精准量纪,决不搞纪律松绑,坚决杜绝保护变庇护、宽容变纵容。同时,对民警政治上激励、工作上支持、待遇上保障、心理上关怀、生活上关爱。编辑:法评媒、主编:秦前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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