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一起返還原物案件

      2017年4月,鄠邑區某高校學生王媛乘坐出租車返回學校時,不慎將一部價值2699元的手機遺失在出租車上。次日,王媛試圖撥打其手機號時,拾到手機的張歡接聽了電話,張歡稱手機被她撿到,但因不確定該手機是否確爲王媛所有,要求王媛向其支付押金,承諾收到押金後,連同手機、押金一同返還。王媛先後向張歡微信及實名支付寶賬戶共轉款950元。但張歡收款後,並未按約定向王媛返還手機及押金。

      爲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王媛以張歡支付寶實名註冊的信息,向鄠邑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張歡返還其手機及支付的押金。鄠邑區法院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認爲拾得他人遺失物,應當及時歸還失主,被告的行爲與法律法規、社會道德相悖,依法判決被告張歡返還原告手機並退還950元押金。

     該判決在生效後,張歡仍拒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執行中,張歡拒絕到法院配合執行工作,執行法官運用多種執行查控手段,發現張歡名下並無可供執行財產。爲進一步加大對失信被執行人的懲戒力度,維護司法公正與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鄠邑區法院依法將張歡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在院官方微信、街區電子屏幕及多家媒體予以公佈。

      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公佈後,張歡迫於法院強大的執行威懾,主動聯繫到執行法官,表示願意立即履行法律義務。在執行法官的主持下,張歡同王媛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由張歡向王媛返還手機折價款及押金共計3700元,該案案結事了。(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來源於西安市鄠邑區人民法院微信公衆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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