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拖欠张某2016年11月、12月的工资14804元未支付并出具欠薪条确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按普通民事纠纷处理。

2016年4月18日,张某与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6年4月18日至2019年4月17日,月工资为8000元。

某公司因经营不善,未能向张某发放2016年11月和12月的工资。2016年12月28日,某公司给张某出具了欠薪条。内容为:“因公司经营不善,拖欠员工张某薪资14804元。经双方协商,拖欠薪资于2017年1月25日发放”。张某虽不愿意,但也没有别的办法,只期盼着公司能履行承诺。

公司经营不善用欠薪条代替工资,劳动者怎样才能要回工资呢?

但是某公司的经营状况持续恶劣,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支付张某所欠工资。张某着急了,张某遂委托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的李珍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工资合计人民币14804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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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对于公司给员工出具的欠薪条,劳动者该如何行使讨薪权利? 劳动争议与一般民事纠纷处理程序不一样,多一个仲裁前置程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对于劳动争议,劳动者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需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那么,哪些劳动争议需要先仲裁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对于因劳动报酬引发的劳动争议,明确规定应适用仲裁法处理。

本案中,张某与某公司之间的欠薪条是否属于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呢?

我们先了解一下,为什么上述劳动争议需先经过仲裁处理。

劳动报酬关系到劳动者的基本生存需求,到法院起诉的争议案件一般对立性很强,审理期限也较长,不利于及时解决劳动者的生存需求。而仲裁前置可以缓和双方对立情绪,还可以发挥劳动仲裁机构对劳动业务熟悉的优势,如确认劳动关系,确认争议金额,迅速解决劳动者基本生存需求。

在劳动仲裁机构做出裁决后,如当事人不服,可以再向法院寻求救济。仲裁前置减少了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且基于仲裁机构对劳动关系事实的确认,更有利于法院及时、准确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回到本案,欠薪条属于因劳动报酬引发的争议。它的关键内容是,公司承诺在一定时期内给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双方对于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劳动报酬金额以及需要给付的事实不存在争议。从这个角度讲,欠薪条的性质更像普通债权纠纷,类似于欠条,事实清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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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拖欠张某2016年11月、12月的工资14804元未支付并出具欠薪条确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按普通民事纠纷处理。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张某请求某公司支付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工资14804元,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支付拖欠工资14804元。

用人单位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形很常见。劳动者需及时维护自身权益,如果您的情况与本案张某一样,您可以拿着欠薪条,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单位一直拖着不发,也不给说法,建议您准备好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往期工资条以及单位未发放工资的证明,及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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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在此提醒您,对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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