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横县一名男子是一名枪迷,觉得假枪玩得不过瘾,自己购买材料,自己动手做起了枪支,而且试射成功,还没得拿去打猎,结果被公安机关逮个正着。近日,由广西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横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二年。

陆某是一名枪迷,系广西横县平马镇丁村人,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6月12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2016年2月起,被告人陆某为满足个人兴趣爱好和打猎需求,购买得射钉枪、钢珠弹、铁管等物,在横县平马镇丁村村委自己家中自制木头枪托,并以射钉枪为基础,使用电焊机、打磨机等工具,通过切割和焊接的方法加长枪管制造了一支通过击发火药弹丸产生能量发射钢珠的枪支,并成功进行试射。2017年6月6日,横县公安局根据工作中发现的线索到陆某住所展开调查,当天陆某主动上缴上述自制的疑似枪支和剩余钢珠、火药弹。次日,陆某又主动上缴其用于制造枪支的2根剩余铁管。经鉴定,涉安的枪支是以火药燃烧产生能量发射弹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定义的枪支。

另查明,立案后,陆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非法制造枪支一支的事实。

普法说法

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某违反国家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燃烧产生能量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是无视国家规定,公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侵犯的是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规定和正常的管理秩序,行为人的客观表现为具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 枪 支、弹 药、爆 炸 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因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初次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信息来源:横县人民检察院 何家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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