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橫縣一名男子是一名槍迷,覺得假槍玩得不過癮,自己購買材料,自己動手做起了槍支,而且試射成功,還沒得拿去打獵,結果被公安機關逮個正着。近日,由廣西橫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橫縣人民法院一審以犯非法制造槍支罪,判處陸某有期徒刑二年。

陸某是一名槍迷,系廣西橫縣平馬鎮丁村人,因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於2017年6月12日被橫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2016年2月起,被告人陸某爲滿足個人興趣愛好和打獵需求,購買得射釘槍、鋼珠彈、鐵管等物,在橫縣平馬鎮丁村村委自己家中自制木頭槍托,並以射釘槍爲基礎,使用電焊機、打磨機等工具,通過切割和焊接的方法加長槍管制造了一支通過擊發火藥彈丸產生能量發射鋼珠的槍支,併成功進行試射。2017年6月6日,橫縣公安局根據工作中發現的線索到陸某住所展開調查,當天陸某主動上繳上述自制的疑似槍支和剩餘鋼珠、火藥彈。次日,陸某又主動上繳其用於製造槍支的2根剩餘鐵管。經鑑定,涉安的槍支是以火藥燃燒產生能量發射彈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中定義的槍支。

另查明,立案後,陸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並如實供述其非法制造槍支一支的事實。

普法說法

橫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陸某違反國家管理規定,非法制造以火藥燃燒產生能量發射彈丸的非軍用槍支一支,其行爲已構成非法制造槍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非法制造槍支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是無視國家規定,公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爲侵犯的是槍支彈藥、爆炸物的管理規定和正常的管理秩序,行爲人的客觀表現爲具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爲。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 槍 支、彈 藥、爆 炸 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因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槍支一支以上的;初次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信息來源:橫縣人民檢察院 何家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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