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銅梁區人民政府發佈《關於禁止在林區野外用火的通告》(以下簡稱“禁火令”),明確要求從2019年4月1日至10月31日,全區林區(含退耕還林區)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禁火令”規定的,應及時向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當地公安派出所、區林業局、區應急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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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五一”即將來臨,森林防火工作形勢嚴峻。近日,銅梁區人民政府發佈《關於禁止在林區野外用火的通告》(以下簡稱“禁火令”),明確要求從2019年4月1日至10月31日,全區林區(含退耕還林區)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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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火期內這些事不能做!1

禁火期內,嚴禁攜帶火種及易燃易爆物品進山入林;嚴禁在林區(含退耕還林區)吸菸、野炊、焚燒香燭錢紙、燒荒、燒灰積肥、燃放煙花爆竹、燃放“孔明燈”等一切野外用火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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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責任單位要對居民必須的生產生活用火進行有效管理,規範用火。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加強在校學生和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不得在林區和林區邊緣玩火、野炊;對無行爲能力人和限制行爲能力人負有監護責任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嚴防被監護人進入林區用火、玩火,嚴防因監護不力而引發森林火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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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禁火令”,可被追刑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禁火令”規定的,應及時向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當地公安派出所、區林業局、區應急局報告。對違反規定者,由相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防火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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