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華商說法課間打鬧5樓墜落兩學生一死一傷 學校該擔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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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日,四川省巴中市巴州七中兩中學生因嬉戲打鬧從教學樓五樓墜下,一人死亡,一人受傷。

2日中午,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區分局發佈警情通報稱,9月2日10時許,巴中市巴州區第七中學高一學生趙某某(男,15歲,巴州區人)和李某某(男,16歲,通江縣人),從該校教學樓5樓墜下,造成趙某某當場死亡,李某某受傷。目前,李某某正在醫院救治,相關情況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監控顯示,9月2日上午10時10分,課間休息時,李某某和趙某某在教學樓5樓陽臺嬉戲打鬧,趙某某從背面將李某某攔腰抱住,李某某順勢雙腳用力蹬牆致兩人失重,趙某某背部撞擊欄杆後兩人墜樓。

由於事故發生於開學第二天,引發社會各界對校園安全的廣泛關注。網友“傷嘆”留言:上學第二天,就發生這種事,校園安全不容忽視!網友“窩窩談”稱,校園安全是社會安全的底線所在,是一根觸碰不得的神經,必須徹底打掃校園的安全死角,不能讓悲劇再次發生。還有網友建議學校不要再使用易於攀登的花格護欄,因爲這種護欄的硬度、牢固度都不是最好的選擇。

據四川在線報道,巴州七中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長孫荷林介紹,事發後,學校第一時間撥打120對受傷學生進行搶救,及時通知當事學生家長,並對在校學生進行心理疏導,立即對學校設施設備安全再次進行全面排查。巴州區教科體局負責人表示,一是千方百計搶救傷者;二是對此次事情深入調查,若發現失職瀆職行爲,將嚴肅追責、絕不姑息;三是舉一反三,再次對全區校園設施設備進行大排查,杜絕類似事情再次發生;四是進一步加強全區師生安全警示教育,防患於未然。

9月3日下午,華商報記者致電巴州區教育科技體育局,工作人員稱,相關情況仍在調查中,調查結果以巴州區委區政府情況通報爲準。截至昨晚7時,華商報記者在巴州區人民政府官網未見到相關通報。

>>律師說法

未成年人校園受傷 學校應擔責

未成年人在學校發生安全事故,責任如何劃分?學校護欄如有質量問題,學校和建築商承擔哪些責任?華商報記者就此採訪了相關律師。

華商報:如果事故確係兩學生打鬧造成,學生、學校承擔什麼責任?

北京富力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殷清利:本案兩學生爲高一新生,屬於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範圍。《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具體到本案中,既要看學校在開學前是否對欄杆安全性進行審查,還要看學校當年安裝時是否有質量問題,另外還要看學校開學時是否對學生課外期間禁止打鬧等進行宣傳教育。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以及其他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中,對於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教育、管理職責已經作了廣泛、具體的規定,只要能夠證明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違反了這些職責,使得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就要承擔責任。從目前來看,雖有學生打鬧的前因,但畢竟這是孩子的天性,所以學校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律師付建:在校園內,學校有安全維護的義務。兩個高一的孩子年齡處在8-18歲之間,屬於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由於學校問題或者未履行應負的管理、教育職責而發生意外事故,學校要承擔責任。對於學生之間造成的傷害一般由侵害人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學校未盡到監管義務的,承擔補充責任。對於本案,可以按過錯原則承擔責任,如果對方存在過錯,可以要求對方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己方也存在過錯,可以減輕對方的賠償責任。

浙江澤厚律師事務所律師柳斌:如果事故系學生打鬧造成,學生按照各自過錯承擔責任,學校承擔安全保障義務的補充責任。

華商報:如果護欄質量有問題,學校和建築商承擔哪些責任?

付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殷清利:如果護欄質量有問題,學校、建築商、護欄生產者或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學生家長依法可將學校、建築商、護欄生產者共同提起侵權訴訟,但這畢竟只是民事責任追究,無法有效杜絕事故發生。學校管理人員,如果在工作中違反有關安全規定,出於過失,造成學生墜亡之嚴重後果,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將要被追究刑責。

華商報:開學第二天就發生這樣的安全事故,你對學生、家長、學校有什麼提醒和建議?

殷清利:此案正好發生在開學第二天,值得教育各方警醒。“學生安全無小事”不應說說喊喊而已,應落到實處。

柳斌:事故再次提醒大家,家長和學校要注意安全教育,暑假時間較長,開學後同學們見面都比較興奮,學生的自控能力相對較弱,家長、學校一定要加強安全教育,學校要及時檢查安全疏漏,確保學生安全。

>>相關案例

學生學校看球摔傷 法院判學校賠償

2017年9月的一天,吉林省琿春市第六小學學生蘇某(受傷時11週歲)放學後自行到學校4樓平臺,並坐4樓女兒牆看球時不慎墜落至樓下花壇受傷,住院治療39天。醫院診斷爲:腹部閉合性損傷、雙側多發性肋骨骨折、多發性腰椎骨折、雙側脛排骨下端骨折、左腎挫傷、右側創傷性氣胸、多發性骨盆骨折、雙肺挫傷等,花費共計19萬餘元。事後,蘇某的家長將學校起訴至琿春市人民法院,請求被告賠償各項損失197911.26元

琿春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爲,事發時原告已滿11週歲,系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應知道其行爲的危險性;被告也知道在其校學習的學生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應時刻注意安全管理義務,放學後應及時清校,且圍牆高度不合格、在安全出口門未粘貼警示標誌,故原告的受傷被告也有責任。綜上,原告的受傷,雙方應承擔同等責任。2018年7月11日,琿春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琿春市第六小學賠償原告蘇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6萬餘元。

netease 本文來源:華商網 作者:陳有謀 責任編輯:蘇泓珵_NBJ9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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