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9月2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思南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宣判,被告人张德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原告人谢某、谢某包、谢某青、马某飞因谢元(化名)、吴某英死亡的安葬费及其他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2万元。被告人张德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谢某包、谢某青、马某飞因吴某英死亡的丧葬费及其他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

9月2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思南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宣判,被告人张德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原告人谢某、谢某包、谢某青、马某飞因谢元(化名)、吴某英死亡的安葬费及其他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2万元。

庭审现场

公诉机关指控, 2005年,被告人张德彬在广东省中山市打工期间认识吴某英,两人交往并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后张德彬通过吴某英介绍认识谢元。2008年4月,被告人张德彬从广东省带吴某英和谢元到其位于贵州省思南县合朋溪镇的家中玩耍。在之后的一天凌晨,张德彬与吴某英在其老房子里睡觉时因琐事发生矛盾,张德彬用水果刀将被害人吴某英杀害,并在其母亲李某英(另案处理)的帮助下抛尸到思南县合朋溪镇抗家山村马崽洞内。同日凌晨5时,张德彬收拾行李与谢元返回广东,当二人走至乌江河边的董家湾渡口处时,因谢元质问张德彬为何要杀死吴某英?并扬言要到公安机关报案。张德彬害怕罪行暴露,又用同一把水果刀朝怀孕八个月左右的谢元颈前猛割一刀,并朝谢元右下颌部等部位刺杀数刀,致谢元当场死亡。谢元死后,张德彬又持水果刀将谢元挖眼后抛尸至乌江内,随即将作案工具和行李丢弃于乌江内,之后逃往广东务工。被告人张德彬被抓获归案后对先后残忍杀害两名被害人的罪行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德彬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两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充分举证质证基础上,充分发表了指控辩论意见,被告人张德彬对自己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服从判决。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被告人张德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德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因谢元死亡的丧葬费及其他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张德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谢某包、谢某青、马某飞因吴某英死亡的丧葬费及其他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 刘汉滨 实习记者 赵成伟)

来源 明珠思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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