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固始检察 文:吴晓军

因犯抢劫罪和盗窃罪先后被6次判刑,我县70后的孙某某累计刑期超过18年。但是,一次次的教训,他就是不知悔改。

经依法审理查明,从今年2月到6月,孙某某四次进入他人家中盗窃财物。第一次盗窃他人车内财物数额10375元;第二次到其姑父家盗窃财物6517元;第三次从熟人的摩托车上拔下车钥匙,进入其家中盗窃现金1820元;第四次翻墙进入他人家中盗窃现金2000元。

固始检察院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孙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近日,固始县检察院对孙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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