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固始檢察 文:吳曉軍

因犯搶劫罪和盜竊罪先後被6次判刑,我縣70後的孫某某累計刑期超過18年。但是,一次次的教訓,他就是不知悔改。

經依法審理查明,從今年2月到6月,孫某某四次進入他人家中盜竊財物。第一次盜竊他人車內財物數額10375元;第二次到其姑父家盜竊財物6517元;第三次從熟人的摩托車上拔下車鑰匙,進入其家中盜竊現金1820元;第四次翻牆進入他人家中盜竊現金2000元。

固始檢察院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孫某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同時,孫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構成累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應當從重處罰。

近日,固始縣檢察院對孫某某依法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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