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6年和2017年兩年間,全國檢察機關加強對民事虛假訴訟的監督,對民間借貸、企業破產等領域3877件“假官司”提出抗訴或檢察建議,對構成犯罪的起訴了452人,通過法院的再審,撤銷、改變了這些基於虛假訴訟形成的生效判決書、調解書,有力地維護了司法的公正。虛假訴訟,是指當事人爲謀取非法利益,以虛構的事實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原告、被告雙方惡意串通,通過捏造事實、虛構法律關係、提供虛假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意在損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規避法律規定以獲取不當利益。

提升虛假訴訟識別能力 彰顯民事檢察監督職責效果

編者按 3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張軍檢察長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作最高檢工作報告時指出,重視民事訴訟監督,嚴懲虛假訴訟,監督糾正1484件“假官司”,同比上升48.4%;對涉嫌犯罪的起訴500人,同比上升55.3%。虛假訴訟侵害他人利益,褻瀆司法權威,其危害性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有效治理虛假訴訟,需要檢察機關充分發揮民事檢察法律監督職能。本期“觀點·專題”聚焦“提升虛假訴訟識別能力,彰顯民事檢察監督職責效果”,敬請關注。

檢察機關在懲治虛假訴訟中發揮重大作用

提升虛假訴訟識別能力 彰顯民事檢察監督職責效果

□中國民事訴訟法學會副會長、南京師範大學教授 李浩

虛假訴訟,是指當事人爲謀取非法利益,以虛構的事實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原告、被告雙方惡意串通,通過捏造事實、虛構法律關係、提供虛假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意在損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規避法律規定以獲取不當利益;另一種是原告一方(包括反訴原告)通過虛構事實、僞造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意在通過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利益來爲自己謀取非法利益。

虛假訴訟對國家司法制度造成嚴重危害

虛假訴訟早已有之,但虛假訴訟在我國成爲一種值得關注、需要認真對待的社會現象,則是在本世紀第一個十年的後期。隨着虛假訴訟案件數量、種類不斷增多、出現的地域範圍逐漸擴大、造成的社會影響、危害後果日趨嚴重,虛假訴訟進入了立法機關的視野,併成爲司法機關在處理案件的過程中需要重點防範、打擊的對象。

2012年8月,我國對1991年民事訴訟法作了第二次修訂,在修法的過程中,立法機關專門針對虛假訴訟作出了規定。對虛假訴訟的受害人,設置了第三人撤銷之訴,即在第56條關於第三人的規定中增加了第三款:“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同時在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中,增設了針對虛假訴訟實施者的懲處規定。201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設虛假訴訟罪,以刑事制裁方式加大對虛假訴訟行爲的打擊力度。

從表面上看,大多數虛假訴訟案件是當事人利用國家的民事訴訟制度來獲取非法利益,損害的是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但就其實質而言,虛假訴訟行爲人惡意地利用了國家的司法制度,對司法的公平、公正造成了顛覆性的破壞,嚴重損害了司法的公信力。鑑於此,《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纏訴行爲的懲治力度。”

檢察機關強勢參與方能有效懲治虛假訴訟

虛假訴訟的形成,有複雜的社會原因。要想有效治理虛假訴訟、消除虛假訴訟造成的惡果,需要社會各界的積極參與,尤其是需要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在各自職責的範圍內做好自己的工作,同時也需要相互之間的協調與配合。

在治理虛假訴訟中,人民檢察院具有獨特的作用,只有充分發揮檢察機關的作用,才能實現防範和打擊虛假訴訟預期的目標。

首先,檢察機關的訴訟監督,對消除虛假訴訟的後果具有重要意義。儘管法院近年來加大了對疑似虛假訴訟案件的審查力度,但司法實務中仍然有不少實施虛假訴訟的當事人最終獲得了判決書、調解書。對於此種情形,立法機關期待通過利益受到損害的案外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來發現、消除虛假訴訟的後果。然而,從2013年1月1日修改後民事訴訟法實施以來的情況看,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雖然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效果有限。實證研究表明,儘管有相當多的利益受損的案外人提起了第三人撤銷之訴,也確有部分案件法院經過審理後改變或撤銷了原判決書、調解書,但由於案外第三人很難獲悉當事人策劃、實施虛假訴訟的信息,更無法取得能夠證明是虛假訴訟的確切證據,第三人提起的撤銷之訴要麼被裁定不予受理,要麼訴訟請求經審理後被駁回。

其次,檢察機關的監督對治理虛假訴訟意義重大。虛假訴訟發生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因此法院在防範虛假訴訟中處於第一道防線的位置,法院的第一道防線設好了、充分發揮作用了,將大爲減少虛假訴訟得逞。但是,寄希望於法院在審理過程就能夠把大多數虛假訴訟過濾掉是不現實的。隨着法院對虛假訴訟防範和懲處力度的增大,也出現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效應,當事人在提起虛假訴訟前會準備得更爲細緻、充分,儘可能不留下任何破綻,從而使法院更難辨別。所以無論法官們如何盡職盡力,總會有相當數量的虛假訴訟的當事人圖謀得逞。這些基於虛假訴訟形成的生效的判決書、調解書便成爲人民檢察院訴訟監督的對象,需要通過檢察機關依法提出抗訴或者提出檢察建議來得到糾正。

再次,檢察機關在查處虛假訴訟時具有比較優勢。長期以來,檢察機關主要通過辦理刑事案件來行使法律監督權,因而當事人一旦被檢察機關傳喚、受到檢察機關的調查,就會感受到巨大的心理壓力,這也使得檢察機關更容易從當事人和相關人員處獲得虛假訴訟的證據材料。有些虛假訴訟案件之所以能得逞,同職務犯罪行爲有密切的關係,正是在個別公職人員的默許甚至直接參與下,實施虛假訴訟的當事人才能如願以償。通過檢察機關審查此類職務犯罪,既懲處了參與虛假訴訟的公職人員,也能起到刑法的一般預防作用,同時也使今後提起虛假訴訟的當事人因得不到幫助難以成功,從而會在一定程度上減少虛假訴訟。

最後,在應對虛假訴訟的歷史和實踐中檢察機關已充分顯現其重要性。在虛假訴訟出現之初,檢察機關就積極投入查處虛假訴訟的鬥爭,正是因爲檢察機關的介入,一些虛假訴訟的當事人被追究了法律責任,並使受害人獲得了救濟。一些地方的省級檢察機關與省法院、省公安廳、司法廳聯合發文,要求公、檢、法、司四機關聯手查處虛假訴訟,如廣東、浙江、江蘇、重慶等地均制定了這方面的文件。這些司法文件爲四機關在處理虛假訴訟中的協調配合奠定了基礎,提供了具體的指引。最高人民檢察院高度重視打擊虛假訴訟,不僅組織專題調研,而且連續兩年要求各級檢察機關開展監督虛假訴訟的專項活動。檢察機關的強勢介入取得了明顯的成效。2016年和2017年兩年間,全國檢察機關加強對民事虛假訴訟的監督,對民間借貸、企業破產等領域3877件“假官司”提出抗訴或檢察建議,對構成犯罪的起訴了452人,通過法院的再審,撤銷、改變了這些基於虛假訴訟形成的生效判決書、調解書,有力地維護了司法的公正。

對民事訴訟中虛假訴訟類型應作擴大解釋

提升虛假訴訟識別能力 彰顯民事檢察監督職責效果

□中國政法大學民事訴訟法研究所所長、教授 紀格非

加大虛假訴訟識別能力,首先必須要認識虛假訴訟的類型與刑民調整差異。

我國的民事與刑事法律對虛假訴訟並無明確界定。理論界曾對虛假訴訟的範圍與類型長期存在爭議。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防範和制裁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第1條規定了虛假訴訟所包含的要素:(1)以規避法律、法規或國家政策謀取非法利益爲目的;(2)雙方當事人存在惡意串通;(3)虛構事實;(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5)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權益。《指導意見》認爲,在民事訴訟中虛假訴訟需以當事人雙方惡意串通爲前提,以此區別於“惡意訴訟”和“冒名訴訟”。

相較之下,刑法中的虛假訴訟罪,其實行行爲是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並不以雙方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爲構罪要件。此處“捏造的事實”需是足以對民事訴訟程序及裁判結論產生實質影響的事實,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在程序上足以影響法院作出公正的裁決;二是在實體上足以通過法院的裁決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刑法將該罪名規定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項下的“妨害司法罪”一節中,並未將側重點放在當事人雙方是否惡意串通、如何串通的情節上,而是概括爲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爲。出於保護司法秩序的立法目的考慮,凡是利用虛假事實提起民事訴訟,便已經妨害到了司法秩序,相較於民事訴訟法,刑法對於實行行爲的擴張規定,能夠更好發揮維護司法秩序的功用。

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對於虛假訴訟行爲的規範主要側重於對案外人實體權利的保護。除了通過採取強制性措施的方法對虛假訴訟行爲進行規制外,審理案件的法院一旦發現虛假訴訟的行爲,還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採取拘留、罰款的強制措施。案外人則可以通過案外人申請再審或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規定,維護其實體權利。與民訴法學界的關注重點不同,刑法主要關注虛假訴訟對司法秩序造成的損害,這一思路決定了,只要司法秩序受到了破壞,行爲人就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這樣的規定有利於及時、迅速地打擊虛假訴訟行爲,符合刑法設置虛假訴訟罪的初衷與目的。

筆者認爲“虛假訴訟”並不是一個固有的民事訴訟法理論上的概念,而是人們對於某種類型的訴訟中的現象的概括性表述。因此,如何界定虛假訴訟的範圍並對其進行類型化的研究,只有在能夠針對不同類型的虛假訴訟行爲設計出不同的治理措施的前提下才具有意義。鑑於刑法已經將虛假訴訟界定爲“捏造事實進行訴訟”的情形,爲了保持表述的便利並與刑法的規定相銜接,筆者建議將民事訴訟中的虛假訴訟界定爲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實施的提出虛假的事實主張、虛假的證據等方面的虛假行爲。

在民事訴訟中,符合上述特徵的虛假訴訟行爲的種類是多種多樣的,從行爲的外觀方面分析,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捏造事實進行訴訟。當事人從事此類行爲的主要特徵是採取“無中生有”的方式,虛構事實,啓動訴訟程序。爲獲得法院判決的支持,當事人很可能同時僞造證據或串通證人、甚至對方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據、證言。

冒名訴訟。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的通知》第5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訴訟,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該通知,冒名訴訟顯然應當作爲虛假訴訟的一種特殊情形。典型的冒名訴訟是原告不具有起訴的資格,但是爲了實現其非法目的,通過冒充適格原告的方法提起訴訟。在冒名訴訟中,原告通常也會僞造證據,或與對方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串通。冒名訴訟因符合“實施虛假的訴訟行爲”“主觀故意”以及“破壞民事訴訟秩序”的特徵,因此應當列入虛假訴訟規範的範圍。

僞造證據進行訴訟。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將僞造、毀滅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僞證的行爲視爲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爲,並允許法院針對此種行爲予以罰款、拘留。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僞證的行爲因在本質上符合“實施虛假的訴訟行爲”“主觀故意”以及“妨害民事訴訟秩序”的特徵,因此也應當列入虛假訴訟規範的範圍。

通過對民事訴訟中虛假訴訟的類型的擴大化的解釋,可以使民事與刑事法律對虛假訴訟行爲的制裁有效銜接,也可以使司法機關在處理虛假訴訟案件的過程中,具有更充分的法律依據。

“四看”快速識別虛假訴訟案件

提升虛假訴訟識別能力 彰顯民事檢察監督職責效果

□江蘇省揚州市廣陵區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和控告申訴檢察部 馮慶俊

防治虛假訴訟的起點和關鍵是虛假訴訟的識別。筆者認爲,在紛繁複雜的虛假訴訟線索中,檢察官做到以下“四看”,可以幫助快速識別某案是否爲虛假訴訟案件:

一看涉嫌虛假訴訟案件的結案方式是何種類型。實踐中,比起判決和裁定,當事人利用人民法院民事調解作爲虛假訴訟的結案方式較多。原因有二:第一,民事調解大多可以當天起訴、當天立案、當天調解、當天生效。比起其他兩種結案方式,民事調解更能快速地達至虛假訴訟目的,迅速獲得非法利益。第二,面對海量民事訴訟案件,爲快速結案,對雙方“手拉手”式的調解案件,法官一般對案件事實審查較少,當事人的虛假訴訟行爲容易矇混過關。在我院辦理的王某欠孔某、許某等五人工資的虛假訴訟窩案中,全部都是調解結案。當我們仔細審查這五份民事調解書後,發現這五起案件全部同一天達成調解,同一天生效,調解協議的內容除原告名字不同外,其餘都是驚人的相同;審查卷宗後,我們發現這五起案件有四件是同一天起訴,另一件稍晚幾天,卷宗顯示五張欠條的落款時間竟然也驚人的相同。另外,從欠條的書寫風格來看,更像是同一人在某一時刻一次性寫成,虛假欠條的可能性較大。

二看涉嫌虛假訴訟當事人之間的社會關係。大量司法實踐表明,涉嫌虛假訴訟的當事人之間大多存在親屬關係,如兄弟、姐妹、姻親關係等。所以,識別虛假訴訟案件線索時,到公安機關“人口信息大平臺”等有關機關信息數據庫查詢當事人及相互之間社會關係的基本信息,是辦案的必經程序。這爲準確識別虛假訴訟案件提供重要參考。

三看涉嫌虛假訴訟當事人有無實質的民事權益爭議。民事權益爭議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關鍵因素,如果缺少實質的民事權益爭議,則不能成立一個有實質意義的訴訟。實踐中,審查涉嫌虛假訴訟當事人有無實質的民事權益爭議是識別虛假訴訟線索的一個重要環節。長期辦案實踐表明,大多虛假訴訟案件雙方當事人不存在實質爭議,即使有些爭議也僅爲迷惑法官敷衍之詞,結合其他相關事實一般可以判斷出來。如某案中,公司項目經理向工人出具工資款假欠條,工人起訴公司給付工資款,項目經理在庭審中僅對案件其他事實有所反駁,而對工人的身份、欠條的真實性等基本事實則未有爭辯,法院判決公司支付工資,項目經理與“工人”的串通行爲導致公司利益受損,所以審查一個案件是否有實質民事權益爭議是判斷一個案件是否爲虛假訴訟的重要標準。

四看涉嫌虛假訴訟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的細微之處。虛假訴訟俗稱“打假官司”。既然是做假,必會留下蛛絲馬跡,這需要檢察官細心審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每一份證據的每一個可疑之處,包括當事人庭審中的陳述、書證、物證等,從細枝末節中找到破綻。如我們曾經辦理過揚州某機電有限公司因廠區拆遷打假借條,套取拆遷款的案件,該案中廠長趙某爲打假官司,打了數份借條給自己的親友。但是,檢察官發現其中一張借條的落款時間爲2015年2月29日。我們知道2015年並不是閏年,2015年的2月也沒有閏日,即2015年的2月只有28號沒有29號。這一細節加重了檢察官的懷疑。其他區檢察院辦理的案件中,還遇到假欠條是用抬頭印有某公司名稱的便箋紙書寫而成,但從借條落款的時間推算該公司當時並未設立,顯然該公司的便箋紙也不可能被印製使用,這些細節可以加重對虛假訴訟的嫌疑。

其實,虛假訴訟案件的識別貫穿於虛假訴訟監督案件辦理整個過程之中,有時有些疑點隨着調查覈實的展開會被去除,又可能會產生新的疑點,所以檢察官的目光應不斷地、無數次地往返於在手證據審查與外圍調查覈實之間,經過一段時間的努力,檢察機關才能斬釘截鐵地認定某案件系虛假訴訟案件,象徵着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也才能出鞘。

深化虛假訴訟監督做強民事檢察

提升虛假訴訟識別能力 彰顯民事檢察監督職責效果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委會專職委員、民事行政檢察部主任 韓莉

近年來,浙江省杭州市檢察院充分發揮民事檢察監督職能,以打擊虛假訴訟爲重點推進民事訴訟監督,有效維護人民羣衆合法權益,捍衛司法權威和公信力,推動了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2010年,杭州市檢察院就與市中級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會籤會議紀要,在浙江省率先創建“打擊虛假訴訟聯動機制”。在此基礎上,2018年,杭州市檢察院部署開展深化打擊虛假訴訟專項行動,着力查處民間借貸領域虛假訴訟、涉及黑惡勢力(套路貸)的虛假訴訟以及侵害民營經濟的虛假訴訟等。全年共受理虛假訴訟案件227件,向公安機關移送犯罪線索51件59人,已追究刑事責任3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訴、再審檢察建議58件,法院再審後糾正錯誤民事裁判、調解書55件,爲國家、集體和個人挽回經濟損失1.95餘萬元。

杭州市檢察院進行虛假訴訟監督主要做法有以下幾點:

第一,從專項監督到常態化監督,轉變思維拓寬監督案源。一是轉變辦案理念,依職權主動監督。轉變被動受理的民事檢察監督理念,積極開展依職權主動監督,多渠道發現虛假訴訟線索,查辦虛假訴訟案件。二是開展專項行動,深挖系列案件。2018年,杭州市檢察院將民間借貸糾紛、勞動爭議等虛假訴訟易發高發案件領域作爲監督重點開展專項行動。在個案查處中,堅持精細化辦理,以點帶面,深挖系列案件,擴大行動“戰果”。通過專項監督,成功查辦了張某“套路貸”系列案件13件、黃某等人以民間借貸糾紛爲名違法買賣車牌的虛假訴訟串案17件等。三是堅持常態化監督,形成有效工作方法。在日常辦案中,根據虛假訴訟案件特點及規律,形成甄別案件線索“四步法”:第一步區分案件類型,第二步分析案情是否符合常理,第三步判斷原審材料有無疑點,第四步調查人員關係及資金往來有無異常。同時,積極運用民行輔助辦案系統等智能軟件,以大數據分析研判虛假訴訟線索,形成虛假訴訟常態化監督的“互聯網+模式”。

第二,從書面審查到實地走訪,調查取證揭開虛假“面紗”。一是通過審查原審卷宗,分析虛假民事訴訟疑點。根據虛假訴訟特點,有針對性地審查原審庭審筆錄及相關在案證據,捕捉案件疑點,找到在案證據的疑點及不合理之處。二是合理運用民事檢察調查覈實權,補強外圍證據。針對民事訴訟中存在的疑點,運用實地勘查、鑑定評估、詢問證人等方式,對涉案人員關係、資金往來、交易細節等原審中未查明的事實進行調查覈實。三是提前介入刑事偵查,引導公安機關取證。刑民證據標準不同,公安機關在偵查虛假訴訟犯罪中的取證側重點也往往與民事訴訟監督不同。爲了更好地固定關鍵證據,民事檢察部門需要提前介入刑事案件辦理,引導偵查取證。通過充分的調查取證,進一步釐清案件脈絡和事實真僞,爲揭開虛假訴訟“面紗”、偵破案件打下堅實基礎。

第三,從刑事打擊到民事監督,刑民並進提升辦案質效。一是刑民同步推進,提高監督效率。轉變“先刑後民”的傳統辦案思維,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刑事、民事雙重法律監督職能,刑事偵查與民事監督同步推進,相互助益,節約“先刑後民”的時間成本,提高虛假訴訟案件監督效率。二是靈活監督方式,增強監督實效。根據虛假訴訟案件的具體案情,綜合考慮當事人利益受損程度及糾正案件的時間成本,靈活運用抗訴、再審檢察建議、檢察建議等監督方式,力爭監督效果最大化。三是注重溝通協調,實現檢法共贏。虛假訴訟嚴重損害法院的司法權威和公信力,在查辦虛假訴訟,刑民同步推進過程中,與法院保持順暢溝通,有利於提升監督實效,實現檢法合作共贏。

第四,從內部協作到外部聯動,創建機制形成監督合力。一是建立內部線索移送機制。規範細化虛假訴訟線索的發現、受理、移送、查辦等環節的職責分工和協調配合,突出虛假訴訟監督整體性。二是建立上下一體化辦案機制。注重發揮市級檢察院民事檢察部門主體作用,建立虛假訴訟案件線索管理制度,對全市線索進行統一分析研判、統籌管理和對下指導,充分整合全市兩級院資源優勢,推動積極履職、同向發力。三是完善外部聯動機制。在2010年公檢法司“打擊虛假訴訟聯動機制”的基礎上,對虛假訴訟線索歸口管理、案件協助查辦、線索全程跟蹤反饋等相關問題進行完善,進一步加強與法院、公安等相關部門協作,形成打擊虛假訴訟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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