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最高人民法院認爲,根據查明的事實,樅陽農商行與長葛農商行之間並不存在真實的同業存款法律關係,所謂的“同業存款”是雙方合作進行“資金業務”,將銀行資金違規出借給閩發證券公司的環節之一,本案的合同均無效。簡單來說,河南長葛農村商業銀行(下稱長葛農商行)爲獲取80萬元的“業務費用”,安徽樅陽農村商業銀行(下稱樅陽農商行)則爲獲取高額利息(年利率6%),樅陽農商行以同業存放的方式向長葛農商行提供8000萬元資金再出借給閩發證券購買國債。

原標題:本想賺80萬通道費,這家農商行打了十多年官司還損失兩千萬

一樁舊案,兩家銀行,三方交易,十年一審。

中國裁判文書網8月12日披露的一則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揭開了河南、安徽兩家農行之間糾纏了10多年的舊案糾葛。

這起糾紛始於2003年,由兩家農商行借道證券公司買國債而引起。簡單來說,河南長葛農村商業銀行(下稱長葛農商行)爲獲取80萬元的“業務費用”,安徽樅陽農村商業銀行(下稱樅陽農商行)則爲獲取高額利息(年利率6%),樅陽農商行以同業存放的方式向長葛農商行提供8000萬元資金再出借給閩發證券購買國債。

但隨着證券公司的破產清算,商業賄賂、銀行以同業存款的形式掩蓋“資金業務”等內幕一齊浮出水面,兩家農商行隨之對簿公堂。

對於此案一審爲何持續10年,兩家農商行相互扯皮。長葛農商行表示,此案一審持續10年是樅陽農商行拖延所致。而樅陽農商行則指出,案件拖延最主要原因之一是長葛農商行導致,本案2009年起訴之後,首先由於長葛農商行在沒有管轄權的許昌市中院提起訴訟而拖延了時間,其次作爲債權人在閩發證券破產時,長葛農商行拖延時間,不去申報債權,耗費大量時間。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長葛農商行、樅陽農商行與第三人閩發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閩發證券)間的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作出判決。河南高院判決長葛農商行與樅陽農商行之間的存款合同無效;長葛農商行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樅陽農商行返還本金47487955.08元、支付利息107.1萬元,賠償14994744.68元;駁回長葛農商行和樅陽農商行的其他訴訟/反訴請求。

不過,兩家銀行均不服河南高院判決,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8年11月6日立案後,最高法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

最終,最高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同業業務之名掩蓋“資金業務”

這類以同業業務之名行“資金業務”之實,指的是類似於樅陽農商行等金融機構將資金同業存放到異地金融機構,再由該金融機構通過購買國債等方式將資金轉移到證券公司,證券公司向二者支付高額利息。

這一案件最早要回到2003年,當時尚未改制成農村商業銀行的長葛聯合社和樅陽聯合社(爲方便閱讀,下文均表述爲農商行)簽署了8000萬元的儲蓄存款合同。從表面上看,就是銀行之間的同業存放業務。

但實際上並非如此。一審法院查明,經中間人黃志國、吉愛玲、方永中撮合達成合意,樅陽農商行以同業存放的方式向長葛農商行提供資金,長葛農商行則以自己的名義將資金轉移到證券公司購買國債,所得收益由雙方分配。此前,樅陽農商行也曾做過數筆類似的“資金業務”。

該合意達成後,兩家農商行開始協商確定證券公司。長葛農商行提議了南方證券公司,但因該公司實力不行而未果。後經中間人的提議和聯繫,雙方最終確定了閩發證券。

簡單地說,在這筆交易中,樅陽農商行是資金提供方,長葛農商行類似於通道角色。

2003年8月26日,長葛農商行在閩發證券北京營業部開立了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雙方簽署協議,長葛農商行通過閩發證券北京營業部代理證券買賣業務,且不得要求閩發證券北京營業部受理全權委託或有盈利保證的委託等。

一天之後,2003年8月27日,樅陽農商行將8000萬元轉入其在長葛農商行開立的賬戶,並向長葛農商行出具承諾,保證在一年的存款期限內不提前支取,如遇特殊情況,順延五天,按年利率1.89%計算利息。長葛農商行也承諾按存款年利率1.89%於每季21日前支付利息,第四季度利隨本清。

長葛農商行在第二天將8000萬元轉入閩發證券北京營業部賬戶,並要求購買國債。長葛農商行和閩發證券又分別向對方出具了承諾書。長葛農商行承諾對其賬戶上的國債指定交易一年,到期後,該賬戶內賣出國債後資金餘額超過8000萬元的部分作爲管理費歸閩發證券;閩發證券則承諾出具承諾函三天內向長葛農商行支付4866666.67元的費用,並保證一年期滿後,一次性向長葛聯合社返還8000萬元。同日,樅陽農商行向長葛農商行出具委託書,委託後者將8000萬元利息差2522555.56元劃入黃志國個人賬戶,由黃志國代爲轉入樅陽農商行賬戶;向長葛農商行轉款2344111.11元。兩筆款項合計4866666.67元。

換而言之,閩發證券實際上向長葛農商行保證了資金安全並承諾支付固定的收益。這顯然與雙方此前簽署的協議關於長葛農商行不得要求閩發證券北京營業部受理有盈利保證的委託的約定明顯相悖,並不屬於該協議書項下其受託義務的範圍。

一審法院認爲,長葛農商行與閩發證券之間名義上是長葛農商行委託閩發證券買賣國債,實際上是長葛農商行向閩發證券出借資金,閩發證券向長葛農商行還本付息的借貸關係。該院認爲,樅陽農商行和長葛農商行是以同業存款的形式掩蓋雙方合作進行“資金業務”,將銀行資金違規出借給證券公司獲取高額利息的真實目的,二者之間的同業存款合同應爲無效。

  閩發證券破產牽出行賄案中案

本應於2004年8月向長葛農商行返還8000萬元本金的閩發證券卻破產了。

三方交易初期,長葛農商行先後向樅陽農商行賬戶轉款10.5萬元、38.22萬元作爲第三、四季度利息。不過,事情到了2004年中期有了變化。

長葛農商行證券賬戶內的國債因閩發證券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稱中證登上海分公司)席位上的國債標準券欠庫,於2004年6月1日被中證登上海分公司在從閩發證券公司席位非交易過戶至中證登上海分公司的質押品庫中進行了處置,故其證券賬戶內的國債滅失;資金賬戶內的資金餘額也被閩發證券挪用。

也正是在2004年上半年,閩發證券被證監會行政託管和清算,未能向長葛農商行返還資產,長葛農商行也未再向樅陽農商行支付利息、返還本金。此後,樅陽農商行要求長葛農商行支付本息。

2007年9月3日,福州中院作出(2006)榕刑初字第247號刑事判決,閩發證券犯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和對公司人員行賄罪,該公司及其下屬公司的數名管理人員分別犯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等。閩發證券等不服,提起上訴。2008年7月23日,福建高院作出(2007)閩刑終字第472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此前的2008年7月18日,福州中院立案受理閩發證券清算組申請宣告閩發證券、辰達公司等合併破產還債案,並於2008年8月25日在《人民法院報》進行公告。不過,兩家農商行中,僅長葛農商行在2010年1月7日向閩發證券破產管理人申報了債權。

2011年3月28日,閩發證券公司破產管理人作出《債權審查結論通知書》,確認長葛農商行對閩發證券享有的破產債權爲69952200.80元。相比8000萬元的本金,還相差了1000多萬元。後閩發證券破產管理人先後向長葛農商行分配破產財產46702043.97元。

長葛農商行在二審中表示,其偶然得知,時任樅陽農商行法定代表人仇啓根等從閩發證券收取160萬商業賄賂,由安徽省安慶市檢察院立案偵查。長葛農商行申請法院調取證據,但是安慶市檢察院拒絕提供全部證據,代理人多次取證,取得收受賄賂書面證據。但是關鍵證據即樅陽農商行與閩發證券勾結的證據,檢察院拒絕提供,長葛農商行向一審提出,一審遲遲調取,調取時,已經被掉包。

不過,在二審中,法院並未過多提及160萬元商業賄賂的情況。

法院各打50大板,長葛農商行10多年花費500萬打官司

兩家農商行最終都沒有獲得自己想要的結果。爲了蠅頭小利,雙方都損失慘重。

在此案中,長葛農商行應否向樅陽農商行返還本金8000萬元,並支付利息和逾期付款違約金,具體數額如何確定是一大焦點。

最高人民法院認爲,根據查明的事實,樅陽農商行與長葛農商行之間並不存在真實的同業存款法律關係,所謂的“同業存款”是雙方合作進行“資金業務”,將銀行資金違規出借給閩發證券公司的環節之一,本案的合同均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的規定,樅陽農商行的8000萬元由閩發證券實際使用,故應由閩發證券償還。

不過,由於閩發證券已經進入破產還債程序,閩發證券破產管理人先後向長葛農商行分配破產財產共計46702043.97元,該款應作爲閩發證券償還的本金。但因樅陽農商行並未向閩發證券主張權利,在樅陽農商行僅向長葛農商行主張權利的情形下,後者應在其自閩發證券公司取得的所有款項的範圍內承擔向前者的返還義務,由長葛農商行返還給樅陽農商行。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由於本案中向閩發證券出借款項違法,所以長葛農商行和樅陽農商行收取的高額利息差均應充抵本金。

在長葛農商行收取的2344111.11元中,有48.72萬元已作爲2003年8月27日至2003年12月20日期間的同業存款利息支付給樅陽農商行。餘款1856911.11元(2344111.11元-48.72萬元)中,依長葛農商行向樅陽農商行出具的承諾書,有107.1萬元(8000萬元×1.89%/年÷360×255天)應作爲2003年12月21日至2004年9月1日期間的同業存款利息支付給樅陽農商行,剩餘785911.11元(1856911.11元-107.1萬元)爲閩發證券公司向長葛農商行支付的利息差,即“業務費用”。

因而,長葛農商行應將閩發證券償還本金爲47487955.08元(46702043.97元+閩發證券向長葛農商行支付的利息差785911.11元)、支付的同業存款利息爲107.1萬元返還給樅陽農商行。

同時,最高法根據樅陽農商行和長葛農商行各自的過錯程度,酌定長葛農商行對樅陽農商行不能獲得清償的本金部分的50%承擔賠償責任,即14994744.68元。長葛農商行合計需要向樅陽農商行賠付63553699.76元。

也就是說,即便長葛農商行將63553699.76元的返還本金及賠償金支付給樅陽農商行,後者依然有1600多萬元的缺口需要自己承擔。此外,樅陽農商行時任法定代表人仇啓根等人也因商業賄賂而被查。

值得注意的是,自2004年4月至2015年5月期間,長葛農商行爲這筆交易而造成的一連串事件,支付了不少於500萬元的訴訟費、律師費、專家諮詢費、差旅費等,最後還是被判賠償14994744.68元,加起來損失超過兩千萬元。而長葛農商行做這筆業務的初衷,只是爲了賺取80萬元的“業務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認爲,長葛農商行作爲專業的金融機構,在明知將其持有的資金投入證券市場存在風險的情況下,貪圖不正當利益,作出虛僞意思表示,與閩發證券簽訂“委託理財合同”,導致相關資金不能收回,顯然在締結後一份合同的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其作爲債權人蔘與閩發證券的破產清算,系其爲減輕自身相關損失的自發行爲,就此產生的費用應當由其自行承擔。

對於雙方在二審中的全部訴求,最高人民法院全部駁回,維持原判。

歷時10多年,兩家農商行的這場訴訟最終以雙輸告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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