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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公司賬戶無端被划走鉅款,向法院申請再審又被駁回,徐某的個人行爲憑什麼讓公司買單?”2016年“五一”節後,山東金山地質勘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山公司)員工來到江蘇省連雲港市海州區檢察院,要求檢察機關爲其討回公道。“2013年10月,江蘇潤澤機械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澤公司)派人向我們討要貨款,雙方沒有業務往來,不可能拖欠他們貨款,沒想到對方將我們告上法庭,還執行了公司資金130萬元……”

金山公司和潤澤公司都是非公企業,涉案標的高達130萬元,業已執行完畢。海州區檢察院受理案件後,立即啓動重大案件辦理機制,展開審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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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初審發現,金山公司前身“煙臺金山地質勘探有限公司”於2009年3月3日與潤澤公司簽訂了兩份《工礦產品購銷合同》,形式上看,該簽約行爲是金山公司行爲。但此案存在諸多疑問,如代表金山公司簽約的徐某未持有金山公司授權委託書,合同落款地址和電話歸屬地爲日照而非金山公司住所地煙臺,交貨地爲青海省平安縣亦非煙臺,並且收貨人和潤澤公司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相對人爲徐某而非金山公司。也就是說,除合同落款印籤爲“煙臺金山地質勘探有限公司”外,沒有任何證據指向金山公司爲合同相對人。另據金山公司提供的材料表明,煙臺芝罘公安部門已根據其報案,對徐某涉嫌僞造公司印章案立案偵查,並對涉案合同落款印籤作出了否定性鑑定。

顯然,案件存在錯誤認定的可能性極大。辦案檢察官立即對此案開展了調查取證工作。一個月內,辦案檢察官三赴煙臺、日照和徐某原戶籍地調查取證,從公安、民政、人社等部門調取徐某的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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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查證情況來看,徐某在無金山公司授權的情況下,憑僞造印章與潤澤公司簽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落款地址和電話爲其家庭住址和電話,發貨地爲其個人在平安縣註冊的公司所在地,預付貨款36萬元和收貨人均爲其本人。同時,潤澤公司也向其個人開具了增值稅普通發票。這些證據已形成鏈條,證實該簽約行爲系徐某個人行爲。

2016年6月14日,海州區檢察院以原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系僞造,判決不當爲由,將此案提請連雲港市檢察院抗訴。6月27日,連雲港市檢察院向連雲港市中級法院提出抗訴。同年9月7日,連雲港市中級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書,指令海州區法院對此案進行再審。10月24日,海州區法院對該案立案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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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期間,先後經過兩次司法鑑定,三次公告送達,四次公開開庭。2018年9月,海州區法院作出再審判決,全面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判決撤銷原審民事判決;駁回原審原告潤澤公司對原審被告金山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後,潤澤公司向連雲港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目前,該案仍在二審中。

來源 | 檢察日報

文字 | 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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