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有所为”,意味着在清楚竞争障碍和提升市场功能方面,政府还有许多事情可以做。例如:1)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2)保持宏观经济稳定;3)提供基本社会保障;4)建立良好的教育和基础科研体系;5)用PPP的方式进行共用性技术的“竞争前开发”;6)用征税、“补需方”等方式消除外部性的影响;7)通过规划、细则等提供信息。

     在我看来,所谓“有所不为”主要是指:1)不要直接操办项目;2)不要自行选定产业发展重点和指定技术路线;3)不要违法违规设立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条件;4)不要对部分企业实行“政策倾斜”;5)在开发新产品、提供基本医疗费用补助时都要避免直接地或变相地“补供方”。

                                    ——吴敬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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