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守護者緣何蛻變爲非法開採者

王正中等人非法開採後留下被嚴重破壞的山體

“這些人簡直目無法紀,相關部門嚴令停止非法開採,他們竟公然對抗,害得周邊的生態環境遭到破壞,被判刑是罪有應得!”2018年12月12日,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在金溪鎮巡迴審理並公開宣判王正中等9人非法採礦一案,村民們聽說判決結果後不由感慨。

利益驅使,迅速結成同盟

時間倒回到2012年底至2013年初,時任重慶市黔江區金溪鎮安監辦主任的王正中等人,在金溪鎮長春村建設居民集中安置點平場過程中,發現該地有水泥配料用頁岩(俗稱“煤矸石”),於是聯繫相關公司進行技術化驗,結論是符合水泥廠收購標準。王正中粗略估算了開採規模,認爲有暴利可圖,但苦於自己資金短缺,就想到邀約他人共同開發。很快,王正中開始“動員”時任金溪鎮長春村黨支部書記餘規華和曾任金溪鎮副鎮長的正處級幹部馬光明及社會人員王中學、楊昌永、黃代高等人按股份進行投資。

“現在國家對公職人員投資辦企業管得嚴,這個地方目前還沒有相關手續,參與開採的風險有點大。”面對暴利誘惑,雖然有些動心,被勸說“入局”的公職人員難免有些擔心。

“這有啥子嘛,這是居民點平場,對外我們就說是受村委會委託開挖宅基地,是支部書記餘規華個人在搞。”爲了打消其顧慮,王正中給大家出了主意。

大夥一合計,決定由余規華負責現場統管,由王中學負責聯繫銷售,其餘人員則負責解決非法開採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於是,56萬元前期投資迅速到位,該處煤矸石陸續被開採並售賣給附近的水泥廠。

而在此過程中,爲躲避相關部門監管,他們不僅以餘規華的名義申請排危,還由王正中利用職務便利下發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作掩護,王正中甚至還與採礦人員暗通信息以逃避行政檢查,採用明停暗採、節假日作案、夜間運輸等手段掩蓋非法採礦犯罪行爲。

分贓不均,謀劃重新“組團”

“開採的時候,國土等相關部門多次制止並且下發了責令停工整改通知書,後來聽說要罰款,王正中就扣了80多萬元沒分紅,我們幾個人就結了30多萬元的銷售款分了。之後我們就沒有參與了。”王中學在接受檢察部門訊問時表示,2016年5月,因爲內部出現矛盾,該團伙隨之解散。

2016年11月,黔江區國土房管局對餘規華無證開採煤矸石一案立案調查。此時,王正中卻不以爲意,並沒有就此停止、反思自己的錯誤行爲,反而在利益的驅使下,在違紀違法的道路上越走越遠。

“上班幾乎想來就來,工作很少參與,尤其是發現煤矸石之後,他整天想的都是怎麼利用自己手中的權力爲開採鋪路。”王正中的同事回憶道。

2017年初,王正中又找到時任長春村村主任張貴全及曾因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文峯,重新“組團”。

“居民點平場沒有批下來,但我們對外還是這樣說。文峯來出資,張貴全是村主任,就來負責土地流轉和墳地搬遷,我繼續來協調並疏通關係。”王正中輕車熟路,再一次與新成員“協商”分工。

很快,張貴全以長春村村委會名義同文峯簽訂高山移民平場合同,“新一輪”非法採挖開始。

然而,開挖不到半個月,國土相關部門便責令停止採挖,並依據規定對餘規華作出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30%罰款的行政處罰。林業相關部門也依據相關規定對其處罰1萬元。

膽大妄爲,終至身陷囹圄

行政處罰並沒有促使王正中等人醒悟,其利慾薰心的舉動反而更加瘋狂。一邊是之前的團伙鼓動餘規華以對行政處罰不服爲由,向相關部門提起行政訴訟;另一邊則是新團伙故伎重施,以張貴全妻子開挖宅基地的名義繼續非法開採,被相關部門制止後,王正中又以他人名義反映險情意欲達到非法開採目的。直至2018年初,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該團伙才停止非法開採行爲。

“作爲一名黨員領導幹部不應該參與違紀違法活動,感覺對不起黨,對不起組織的培養。我決心好好改造,一定要洗心革面、重新做人。”馬光明接受審理談話時表示。

2018年12月,涉案公職人員均受到開除公職處分,涉案黨員均受到開除黨籍處分。非法採礦團伙涉案9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五年六個月不等,並處罰金共計106萬元,違法所得1000餘萬元被沒收。

“暴利驅動下,‘靠山喫山’的腐敗現象一直難以絕跡,尤其是公職人員與非法開採者相互勾結,甚至親自披掛上陣,更是爲非法開採披上了‘合法外衣’。”重慶市黔江區紀委監委駐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紀檢監察組組長楊集道出了現實困境所在。他繼續說道:“不過,打鐵必須自身硬。不管有多難,作爲國土自然資源的守護者,面對艱鉅繁重的任務,我們都必須將過硬作風落實到日常監管中。”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九十四條 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爲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經商辦企業的;

(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

(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五)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

(六)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

利用參與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兼併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決策、審批過程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購買信託產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獲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准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記者 管筱璞 通訊員 張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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