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上午,在轰隆隆的机器声中,湖南长沙市蜂巢颜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蜂巢公司)厂区内树木等附着物被锯掉、推倒。三天后,厂区基本被清理完毕。

强制执行前蜂巢公司临近湘江欢乐城大厦厂区一角

强制执行后蜂巢公司临近湘江厂区一角

也是在6月26日这一天,有关棚户区改造被批在执行过程中违规走样及违规审批棚改贷款为此国家开发银行收回审批权限的新闻成为热点并被刷屏。

国家开发银行有关领导介绍,棚户区改造要解决去库存和民生问题,但在执行中走了样,中央对棚改有一定看法,棚改货币化推高了房价,棚改直接房地产化了,就不是棚改了。

此前,一封投诉给新闻媒体的材料称,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打着棚户区改造的旗号,强征企业工业用地,大搞商业开发,建设湘江欢乐城。

投诉信称,蜂巢公司地处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辖区内,共有土地300余亩,其中工业用地279.52亩、生活住宅区用地20亩左右——这些土地,全部被以棚改的名义予以征收。

6月25日,《法律与生活》记者前往长沙市岳麓区,采访了备受争议的蜂巢公司工业用地被以棚改之名征收有关问题。

坪塘棚户区改造,工业用地被征收

蜂巢公司是由1928年建厂的长沙颜料化工厂改制后于2002年7月31日成立的公司。

2008年,长沙市开始实施河西大开发战略。

依据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管委会2009年5月4日发布的59号文件,蜂巢公司等5家企业可以享受自主开发需改变土地用途、土地变性不经招拍挂、土地出让金减半等多项坪塘老工业基地产业退出优惠政策。

据介绍,蜂巢公司依约履行了相关义务,2011年办理土地变性手续时,方知政府已变更原规划。为此,蜂巢公司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279.52亩土地7年未变性,至今仍为工业用地。

蜂巢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长沙大河西先导区于2008年6月成立,于2014年6月更名为湘江新区。

湖南湘江新区位于长沙市湘江西岸,包括岳麓区、望城区和宁乡县部分区域,核心区域为岳麓区岳麓街道等15个街道,望城区喻家坡街道等8个街道以及宁乡县金洲镇,覆盖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3个国家级园区,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岳麓科技产业园2个省级园区。

湖南湘江新区地图截图

2014年4月24日,岳麓区坪塘片区地块纳入长沙全市棚改范围。

2015年11月9日,岳麓区人民政府为实施坪塘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蜂巢公司地块),发布了第006号征收公告及其补偿方案。

2017年1月24日,甲方——征收单位——长沙市岳麓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岳麓区征收办)与乙方——被征收单位——蜂巢公司、丙方——征收实施单位——坪塘街道办事处,就坪塘棚改项目蜂巢公司厂区地块征收补偿问题,签订《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货币补偿方式)》(以下简称《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部分内容

《补偿协议》最后一页“被征收人”处,加盖了蜂巢公司公章并有曾建章个人签名。

2018年1月10日,岳麓区征收办登报催告蜂巢公司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腾房义务,此前的2017年12月22日,岳麓区征收办向岳麓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补偿协议》约定的蜂巢公司的搬迁义务。

2018年4月20日,岳麓区人民法院做出行政裁定书,准予执行《补偿协议》。

5月2日,岳麓区征收办向岳麓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月12日,经岳麓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岳麓区征收办与蜂巢公司及坪塘街道办事处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了蜂巢公司在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自管公房搬迁腾空及交付验收工作和岳麓区征收办支付款项等有关内容。

上述《执行和解协议》中还载明,蜂巢公司“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曾建章”。

6月15日,岳麓区人民法院张贴公告,责令被蜂巢颜公司2018年6月19日前腾空房屋(除公房外),并交付岳麓区征收办拆除,到期仍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6月26日,开始对蜂巢公司厂区内建构筑物强制清除。6月28日,厂区基本清理完毕。

上述坪塘棚改项目,位于岳麓区坪塘中心地段,西起坪塘大道,东抵湘江,北临清风南路,南至巡抚路,总占地面积1615亩,需征收2277户棚屋约395000平方米。

坪塘棚改项目由岳麓区人民政府实施征收、湖南湘江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组织建设。

湖南湘江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湘江新区管委会出资50亿元(注册资金)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是以发展文化旅游产业为驱动的城市综合资源运营与投资商,负责大王山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与运营管理。

蜂巢公司厂区位于建设中的湘江欢乐城范围内,欢乐城属于大王山旅游度假区规划中的一部分。

湘江欢乐城建设工地内湘江欢乐城介绍图板

建设中的湘江欢乐城一角

湘江欢乐城是湖南首个世界级特大创新型综合旅游产业项目,占地约1.6平方公里,由欢乐雪域、欢乐水寨、欢乐海洋、欢乐天街和华谊兄弟电影小镇等核心项目组成。

“蜂巢公司房屋和土地被征收,是为了建设湘江欢乐城。”蜂巢公司股东唐朝晖告诉《法律与生活》记者:“发展旅游产业,搞活地方经济,改善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品质,我们双手赞成。但是,政府要依法行政,这也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要依法征收和补偿,不能偷梁换柱、移花接木,不能以棚改之名征收工业用地。法院作为司法机关,要依法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不能助纣为虐,做出不合法的准许执行裁定,给违法行为披上看似合法的外衣。”

征收公告少了“房改房集资房”多了“土地”

2015年11月6日,岳麓区人民政府发布的第011号关于确定坪塘棚改项目(蜂巢公司房改房地块)征收范围的公告载明:征收范围为“蜂巢公司房改房、集资房红线范围”。

但是,3天后,2015年11月9日,岳麓区人民政府发布的第006号征收公告,征收范围少了“房改房、集资房”6个字、多了“土地”2个字,变成了“蜂巢公司土地红线范围”。

2015年11月6日发布的第011号征收范围公告

2015年11月9日发布的第006号征收公告

“棚改项目征收范围是我们企业房改房、集资房红线范围,这个没啥说的,是对的,符合棚改项目要求。可荒唐的是,三天后,却变成征收我们企业所有的土地了。”唐朝晖告诉《法律与生活》记者,“这不是在玩文字游戏吗?仅3天时间,少了6个字,多了2个字,性质却全变了!”

蜂巢公司生活区土地,是住宅用地,是划拨土地,土地上是房改房、集资房,是职工住宅,产权人是职工个人。

厂区内土地,是工业用地,是出让土地,用于生产经营,土地上是生产经营用房、设施、设备,产权人是企业。

以上两个地块,来源、性质、用途、使用权人,都完全不同。“怎么可能混为一谈呢?”唐朝晖感觉很奇怪。

2016年2月6日股东会决议被指虚假

蜂巢公司共有8位股东,其中,曾建章为第一大股东的代持人,唐朝晖是第二大股东,其他还有李翀、孙玉兰、樊翠玲、胡红兵、曾亚兰、王厚光6位股东。

蜂巢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因病去世,至今没有选举产生新的董事长,也没有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唐朝晖等股东认为,岳麓区征收办、坪塘街道办事处与曾建章签订的《补偿协议》,虽然盖有公司公章,但是,从签订程序,到协议内容,都是违法的。

蜂巢公司所有股东于2016年2月6日签名的《股东会决议》,被岳麓区征收办等有关部门认为是曾建章与岳麓区征收办、坪塘街道办事处签订《补偿协议》的依据。

2016年2月6日《股东会决议》

2016年2月6日的这份《股东会决议》载明,曾建章、唐朝晖、李翀、孙玉兰、樊翠玲、胡红兵、曾亚兰、向元春(王厚光的授权代表)8位全体股东,于2016年2月6日12时30分,在岳麓区湘麓金座西栋二楼会议室,召开了临时股东会。

《股东会决议》载明,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坪塘棚改项目蜂巢公司地块征收补偿方案”、“同意与岳麓区征收办签署《补偿协议》以及其他相关协议”、“一致同意蜂巢公司签署协议并加盖公章”。

这个临时股东会,“会议由曾建章主持”,决议由全体股东“以举手表决的方式”一致同意通过。

此后,岳麓区征收办与蜂巢公司住宅区房改房、集资房职工业主签订棚改征收补偿协议。

这期间,一切相安无事。

但是,一年半之后,唐朝晖才发现,问题并不简单。

蜂巢公司董事会临时召开股东会,唐朝晖等股东才知道,2017年1月24日,曾建章代表公司和岳麓区征收办、坪塘街道办事处签订了《补偿协议》。

“我们被欺骗了,岳麓区征收办和曾建章签订《补偿协议》,属于移花接木、偷梁换柱,打着棚改旗号,把我们企业279.52亩的工业用地征收了。”

“你们所有股东不是已经在《股东会决议》上都签名了吗?怎么又是被利用了呢?”《法律与生活》记者不解地问。

“我们确实在《股东会决议》上签了名,但签名的前提是,职工住宅区有我们公司一些房产设备等财产。拆除职工住宅时,必然也要拆除公司这些资产,所以,我们股东才会在事先打印好的《股东会决议》上签名,同意签署涉及棚改内容的相关协议。”

唐朝晖介绍,在职工住宅生活区,有小卖部、电视转播中心、生活区水塔、给水设施、水电基础、架空层、绿化、道路、围墙、临时建筑、护坡挡土墙等属于蜂巢公司的资产。

“签署棚改相关协议,岳麓区征收办应该通知所有股东,但是,签订《补偿协议》我们却一无所知!”唐朝晖等股东后来才发现,《补偿协议》并不是棚改补偿协议,而是征收公司工业用地的补偿协议,“我们不能接受,因为这个协议,从签订程序,到协议内容,都违法”。

为此,唐朝晖、胡红兵、孙玉兰、曾亚兰、樊翠玲、李翀6位股东,于2017年9月23日联合签名,向岳麓区征收办和坪塘街道办事处发出不予认可《补偿协议》的函。

他们不认可《补偿协议》的理由是:曾建章不是蜂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全体股东也未授权曾建章代表公司进行任何有关补偿活动,曾建章无权代表公司;曾建章与岳麓区征收办签署《补偿协议》系非法行为,该协议无效,除曾建章之外所有股东不予认可;有关厂区拆迁补偿事宜,应与公司股东会进行协商,等等。

2018年1月16日,唐朝晖、胡红兵、孙玉兰、曾亚兰、樊翠玲、李翀、王厚光7位股东,就《股东会决议》发布联合声明:

2016年2月6日临时股东会纯属虚构,未真实召开,没有“全体股东以举手表决的方式一致同意如下决议”的基本事实;

曾建章未出席并主持所谓的股东会会议,我们都未见到曾建章;

所谓的股东会决议只是同意由蜂巢公司签署《补偿协议》,并未授权曾建章代表公司签署协议;

所谓的股东会决议只涉及公司住宅区地块的棚户区拆迁安置补偿问题,厂区生产部分的土地及房屋所在地块,不在棚改项目土地红线范围内,不属于棚户区改造项目;

公司职工住宅区所占土地和公司生产厂区所占土地,二者土地权属分别登记在不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

以该份虚假的《股东会决议》作为全体股东同意签署涉及公司全部土地及房屋《补偿协议》的依据,实属偷梁换柱,偷换概念。

涉及公司生产区的土地及厂房,并不属于棚改项目,所谓股东会决议也没有同意就这一部分征收补偿签署补偿协议;

股东会决议系岳麓区征收办黄浩制作并提供,并非在股东会议上形成。

故此,针对《补偿协议》,唐朝晖等7位股东联合声明“2016年2月6日《股东会决议》是虚假的,全体股东不承认其真实性和法律效力”。

“《补偿协议》上明明加盖了蜂巢公司公章,不就是代表你们公司吗?你们为什么不认可并发布联合声明呢?”《法律与生活》记者对此感到迷惑不解。

唐朝晖回答:“蜂巢公司公章被盗了。公章在曾建章手里。”

《法律与生活》记者:怎么证明公章被盗了?发现公章被盗后,有没有向警方报案?公章在曾建章手里,就能证明是他盗窃的吗?”

但遗憾的是,他们当时并未报案。

唐朝晖拿出两份在《潇湘晨报》上刊登的声明,登载的日期为2017年10月16日、10月19日。

蜂巢公司清算组刊登声明称:蜂巢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各一枚,于2012年10月被盗。被盗的公章、印鉴特此公告作废,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都与本公司无关。

“2012年10月公章被盗,你们为什么在5年后的2017年10月才刊登声明,中间过了这么长的时间?”《法律与生活》记者还是不解。

唐朝晖介绍,在2011年前后,公司虽然享受“退二进三”政策,但是土地性质却没变性成功,大家为此人心惶惶,2016年6月,又火上浇油,公司营业执照被岳麓区工商局吊销了,公司管理比较混乱,公章被盗后,大家根本没当回事儿,这次坪塘棚改,曾建章凭借手里握有公司公章的便利条件,违法签订《补偿协议》,并由此导致公司的工业用地被以棚改之名征收,严重影响了所有股东的切身合法权益,才不得不发布声明,不得不提起诉讼。

《执行和解协议》中曾建章职务遭质疑

2018年6月12日,在岳麓区人民法院主持下,岳麓区征收办、坪塘街道办事处与蜂巢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在该《执行和解协议》中,载明曾建章的职务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执行和解协议》部分内容

唐朝晖等股东介绍,根据蜂巢公司章程,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确定为法定代表人并经工商登记后,才具有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董事长在董事中产生,董事由股东会任命。

“原法定代表人去世后,一直没选举新的董事长,没确定法定代表人”,唐朝晖对《法律与生活》记者说,“既没召开股东会,也没召开董事会,曾建章是什么时候成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又是怎么成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履行了哪些法律程序?有哪些公司文件和法律文书予以确认?岳麓区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这个《执行和解协议》中的这种表述,岂不是非常荒唐可笑?!签署和解协议之前,难道不需要对《执行和解协议》有关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吗?!”

申请执行和准许执行均被指违法

唐朝晖知晓《补偿协议》后,于2018年1月18日将岳麓区人民政府、岳麓区征收办、坪塘街道办事处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补偿协议》签订违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协议。

3月上旬,三被告进行了书面答辩。

4月27日,长沙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唐朝晖撤销权纠纷一案。

向长沙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后,唐朝晖将《行政起诉状》给岳麓区人民法院行政庭欧阳兵庭长递交了一份,请求暂缓执行《补偿协议》,4月3日,再次请求暂缓准许执行。

但是,在长沙市中院对《补偿协议》是否合法、是否撤销作出裁决前,4月20日,岳麓区人民法院还是依据《补偿协议》做出了准许执行的行政裁定书。

《行政裁定书》部分内容

当《补偿协议》进入执行阶段时,唐朝晖向该案办案人——岳麓区人民法院非诉执行局局长张卫东——多次口头和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指出撤销《补偿协议》一案长沙市中院尚未作出裁判,请求暂缓执行该协议。

但是,这些执行异议申请,最终没起到任何作用——2018年6月26日,蜂巢公司厂区还是被控制,地上构建筑物被强制予以清除。

限期腾房交付拆除公告

除了前文所述的理由之外,唐朝晖等股东还认为,岳麓区征收办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作出准许执行及强制执行,均明显违反法定程序、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

2017年1月24日签订《补偿协议》,在2018年1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则存在以下明显违反法定程序的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如果,以2017年1月24日签订协议的时间为蜂巢公司知晓此事的日期,那么,岳麓区征收办申请强制执行,时隔一年之久,严重违反《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三个月的期限。

第二种情况:如果,以岳麓区征收办2018年1月10日在《长沙晚报》刊登《催告通知书》为正式公告通知蜂巢公司签订《补偿协议》的日期,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蜂巢公司有6个月的起诉期限,那么,岳麓区征收办应该在2018年7月9日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曾建章不是蜂巢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无合法授权文件,在未征得公司和股东会及其他股东同意情况下签订《补偿协议》,程序不合法,该协议涉及不属于棚改项目的工业用地被以棚改之名征收,内容亦违法,且该协议事后也未获得其他所有股东的认可与追认。可见,《补偿协议》的签订和协议约定内容,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没有任何一个条款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相反,国务院上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签订补充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对此,岳麓区征收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胜诉且判决生效,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显然,岳麓区征收办将《补偿协议》当做了政府的《补偿决定》,且在未履行相关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征收部门在未对蜂巢公司实际补偿到位的前提下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显然违反国务院上述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

“迄今为止,蜂巢公司已没有收到任何工业用地被征收的补偿款,严重损害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唐朝晖等股东如是说。

基于以上基本事实,唐朝晖等股东认为,岳麓区人民法院受理岳麓区征收办的强制执行申请并做出准许执行的行政裁定书以及后来的强制执行,“明显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枉法裁定、枉法执行,为征收蜂巢公司工业用地的违法行为披上了看似合法的外衣”。

6月25日,《法律与生活》记者向岳麓区委宣传部、岳麓区人民法院提出采访请求并提交了书面采访函,就“三环颜料化工厂200多亩工业用地是否变性用于开发”、“新生水泥厂600亩工业用地中有120亩异地安置变性用于开发40亩异地安置为工业用地继续生产经营情况是否属实”、“是否知晓长沙市中院正在审理因《补偿协议》引发的撤销权纠纷案”、“蜂巢公司以出让方式获得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工业用地是否属于坪塘棚改范围”、“股东会决议有无实际召开”、“曾建章是否出席并主持了股东会会议”、“全体股东以举手表决的方式一致同意股东会决议事项是否属实”等涉问题,请求在7月6日或之前书面予以答复。截至《法律与生活》记者发稿时,《法律与生活》杂志社也未收到相关书面答复。

因《补偿协议》引发、唐朝晖提起的撤销权纠纷一案,目前长沙市中院尚未作出裁决。该案结果如何,《法律与生活》杂志社将继续予以关注。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