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上午,在轟隆隆的機器聲中,湖南長沙市蜂巢顏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蜂巢公司)廠區內樹木等附着物被鋸掉、推倒。三天後,廠區基本被清理完畢。

強制執行前蜂巢公司臨近湘江歡樂城大廈廠區一角

強制執行後蜂巢公司臨近湘江廠區一角

也是在6月26日這一天,有關棚戶區改造被批在執行過程中違規走樣及違規審批棚改貸款爲此國家開發銀行收回審批權限的新聞成爲熱點並被刷屏。

國家開發銀行有關領導介紹,棚戶區改造要解決去庫存和民生問題,但在執行中走了樣,中央對棚改有一定看法,棚改貨幣化推高了房價,棚改直接房地產化了,就不是棚改了。

此前,一封投訴給新聞媒體的材料稱,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政府打着棚戶區改造的旗號,強徵企業工業用地,大搞商業開發,建設湘江歡樂城。

投訴信稱,蜂巢公司地處長沙市嶽麓區坪塘街道轄區內,共有土地300餘畝,其中工業用地279.52畝、生活住宅區用地20畝左右——這些土地,全部被以棚改的名義予以徵收。

6月25日,《法律與生活》記者前往長沙市嶽麓區,採訪了備受爭議的蜂巢公司工業用地被以棚改之名徵收有關問題。

坪塘棚戶區改造,工業用地被徵收

蜂巢公司是由1928年建廠的長沙顏料化工廠改制後於2002年7月31日成立的公司。

2008年,長沙市開始實施河西大開發戰略。

依據長沙大河西先導區管委會2009年5月4日發佈的59號文件,蜂巢公司等5家企業可以享受自主開發需改變土地用途、土地變性不經招拍掛、土地出讓金減半等多項坪塘老工業基地產業退出優惠政策。

據介紹,蜂巢公司依約履行了相關義務,2011年辦理土地變性手續時,方知政府已變更原規劃。爲此,蜂巢公司通過出讓方式獲得的279.52畝土地7年未變性,至今仍爲工業用地。

蜂巢公司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長沙大河西先導區於2008年6月成立,於2014年6月更名爲湘江新區。

湖南湘江新區位於長沙市湘江西岸,包括嶽麓區、望城區和寧鄉縣部分區域,核心區域爲嶽麓區嶽麓街道等15個街道,望城區喻家坡街道等8個街道以及寧鄉縣金洲鎮,覆蓋長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寧鄉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望城經濟技術開發區3個國家級園區,寧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嶽麓科技產業園2個省級園區。

湖南湘江新區地圖截圖

2014年4月24日,嶽麓區坪塘片區地塊納入長沙全市棚改範圍。

2015年11月9日,嶽麓區人民政府爲實施坪塘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蜂巢公司地塊),發佈了第006號徵收公告及其補償方案。

2017年1月24日,甲方——徵收單位——長沙市嶽麓區城市房屋徵收和補償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嶽麓區徵收辦)與乙方——被徵收單位——蜂巢公司、丙方——徵收實施單位——坪塘街道辦事處,就坪塘棚改項目蜂巢公司廠區地塊徵收補償問題,簽訂《長沙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協議(貨幣補償方式)》(以下簡稱《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部分內容

《補償協議》最後一頁“被徵收人”處,加蓋了蜂巢公司公章並有曾建章個人簽名。

2018年1月10日,嶽麓區徵收辦登報催告蜂巢公司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騰房義務,此前的2017年12月22日,嶽麓區徵收辦向嶽麓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補償協議》約定的蜂巢公司的搬遷義務。

2018年4月20日,嶽麓區人民法院做出行政裁定書,准予執行《補償協議》。

5月2日,嶽麓區徵收辦向嶽麓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6月12日,經嶽麓區人民法院主持調解,嶽麓區徵收辦與蜂巢公司及坪塘街道辦事處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約定了蜂巢公司在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自管公房搬遷騰空及交付驗收工作和嶽麓區徵收辦支付款項等有關內容。

上述《執行和解協議》中還載明,蜂巢公司“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曾建章”。

6月15日,嶽麓區人民法院張貼公告,責令被蜂巢顏公司2018年6月19日前騰空房屋(除公房外),並交付嶽麓區徵收辦拆除,到期仍不履行的,將依法強制執行。

6月26日,開始對蜂巢公司廠區內建構築物強制清除。6月28日,廠區基本清理完畢。

上述坪塘棚改項目,位於嶽麓區坪塘中心地段,西起坪塘大道,東抵湘江,北臨清風南路,南至巡撫路,總佔地面積1615畝,需徵收2277戶棚屋約395000平方米。

坪塘棚改項目由嶽麓區人民政府實施徵收、湖南湘江新區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組織建設。

湖南湘江新區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是湘江新區管委會出資50億元(註冊資金)設立的國有獨資公司,是以發展文化旅遊產業爲驅動的城市綜合資源運營與投資商,負責大王山旅遊度假區開發建設與運營管理。

蜂巢公司廠區位於建設中的湘江歡樂城範圍內,歡樂城屬於大王山旅遊度假區規劃中的一部分。

湘江歡樂城建設工地內湘江歡樂城介紹圖板

建設中的湘江歡樂城一角

湘江歡樂城是湖南首個世界級特大創新型綜合旅遊產業項目,佔地約1.6平方公里,由歡樂雪域、歡樂水寨、歡樂海洋、歡樂天街和華誼兄弟電影小鎮等核心項目組成。

“蜂巢公司房屋和土地被徵收,是爲了建設湘江歡樂城。”蜂巢公司股東唐朝暉告訴《法律與生活》記者:“發展旅遊產業,搞活地方經濟,改善生活環境,提升城市品質,我們雙手贊成。但是,政府要依法行政,這也是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要依法徵收和補償,不能偷樑換柱、移花接木,不能以棚改之名徵收工業用地。法院作爲司法機關,要依法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不能助紂爲虐,做出不合法的准許執行裁定,給違法行爲披上看似合法的外衣。”

徵收公告少了“房改房集資房”多了“土地”

2015年11月6日,嶽麓區人民政府發佈的第011號關於確定坪塘棚改項目(蜂巢公司房改房地塊)徵收範圍的公告載明:徵收範圍爲“蜂巢公司房改房、集資房紅線範圍”。

但是,3天后,2015年11月9日,嶽麓區人民政府發佈的第006號徵收公告,徵收範圍少了“房改房、集資房”6個字、多了“土地”2個字,變成了“蜂巢公司土地紅線範圍”。

2015年11月6日發佈的第011號徵收範圍公告

2015年11月9日發佈的第006號徵收公告

“棚改項目徵收範圍是我們企業房改房、集資房紅線範圍,這個沒啥說的,是對的,符合棚改項目要求。可荒唐的是,三天後,卻變成徵收我們企業所有的土地了。”唐朝暉告訴《法律與生活》記者,“這不是在玩文字遊戲嗎?僅3天時間,少了6個字,多了2個字,性質卻全變了!”

蜂巢公司生活區土地,是住宅用地,是劃撥土地,土地上是房改房、集資房,是職工住宅,產權人是職工個人。

廠區內土地,是工業用地,是出讓土地,用於生產經營,土地上是生產經營用房、設施、設備,產權人是企業。

以上兩個地塊,來源、性質、用途、使用權人,都完全不同。“怎麼可能混爲一談呢?”唐朝暉感覺很奇怪。

2016年2月6日股東會決議被指虛假

蜂巢公司共有8位股東,其中,曾建章爲第一大股東的代持人,唐朝暉是第二大股東,其他還有李翀、孫玉蘭、樊翠玲、胡紅兵、曾亞蘭、王厚光6位股東。

蜂巢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因病去世,至今沒有選舉產生新的董事長,也沒有確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唐朝暉等股東認爲,嶽麓區徵收辦、坪塘街道辦事處與曾建章簽訂的《補償協議》,雖然蓋有公司公章,但是,從簽訂程序,到協議內容,都是違法的。

蜂巢公司所有股東於2016年2月6日簽名的《股東會決議》,被嶽麓區徵收辦等有關部門認爲是曾建章與嶽麓區徵收辦、坪塘街道辦事處簽訂《補償協議》的依據。

2016年2月6日《股東會決議》

2016年2月6日的這份《股東會決議》載明,曾建章、唐朝暉、李翀、孫玉蘭、樊翠玲、胡紅兵、曾亞蘭、向元春(王厚光的授權代表)8位全體股東,於2016年2月6日12時30分,在嶽麓區湘麓金座西棟二樓會議室,召開了臨時股東會。

《股東會決議》載明,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坪塘棚改項目蜂巢公司地塊徵收補償方案”、“同意與嶽麓區徵收辦簽署《補償協議》以及其他相關協議”、“一致同意蜂巢公司簽署協議並加蓋公章”。

這個臨時股東會,“會議由曾建章主持”,決議由全體股東“以舉手表決的方式”一致同意通過。

此後,嶽麓區徵收辦與蜂巢公司住宅區房改房、集資房職工業主簽訂棚改徵收補償協議。

這期間,一切相安無事。

但是,一年半之後,唐朝暉才發現,問題並不簡單。

蜂巢公司董事會臨時召開股東會,唐朝暉等股東才知道,2017年1月24日,曾建章代表公司和嶽麓區徵收辦、坪塘街道辦事處簽訂了《補償協議》。

“我們被欺騙了,嶽麓區徵收辦和曾建章簽訂《補償協議》,屬於移花接木、偷樑換柱,打着棚改旗號,把我們企業279.52畝的工業用地徵收了。”

“你們所有股東不是已經在《股東會決議》上都簽名了嗎?怎麼又是被利用了呢?”《法律與生活》記者不解地問。

“我們確實在《股東會決議》上籤了名,但簽名的前提是,職工住宅區有我們公司一些房產設備等財產。拆除職工住宅時,必然也要拆除公司這些資產,所以,我們股東纔會在事先打印好的《股東會決議》上簽名,同意簽署涉及棚改內容的相關協議。”

唐朝暉介紹,在職工住宅生活區,有小賣部、電視轉播中心、生活區水塔、給水設施、水電基礎、架空層、綠化、道路、圍牆、臨時建築、護坡擋土牆等屬於蜂巢公司的資產。

“簽署棚改相關協議,嶽麓區徵收辦應該通知所有股東,但是,簽訂《補償協議》我們卻一無所知!”唐朝暉等股東後來才發現,《補償協議》並不是棚改補償協議,而是徵收公司工業用地的補償協議,“我們不能接受,因爲這個協議,從簽訂程序,到協議內容,都違法”。

爲此,唐朝暉、胡紅兵、孫玉蘭、曾亞蘭、樊翠玲、李翀6位股東,於2017年9月23日聯合簽名,向嶽麓區徵收辦和坪塘街道辦事處發出不予認可《補償協議》的函。

他們不認可《補償協議》的理由是:曾建章不是蜂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全體股東也未授權曾建章代表公司進行任何有關補償活動,曾建章無權代表公司;曾建章與嶽麓區徵收辦簽署《補償協議》系非法行爲,該協議無效,除曾建章之外所有股東不予認可;有關廠區拆遷補償事宜,應與公司股東會進行協商,等等。

2018年1月16日,唐朝暉、胡紅兵、孫玉蘭、曾亞蘭、樊翠玲、李翀、王厚光7位股東,就《股東會決議》發佈聯合聲明:

2016年2月6日臨時股東會純屬虛構,未真實召開,沒有“全體股東以舉手表決的方式一致同意如下決議”的基本事實;

曾建章未出席並主持所謂的股東會會議,我們都未見到曾建章;

所謂的股東會決議只是同意由蜂巢公司簽署《補償協議》,並未授權曾建章代表公司簽署協議;

所謂的股東會決議只涉及公司住宅區地塊的棚戶區拆遷安置補償問題,廠區生產部分的土地及房屋所在地塊,不在棚改項目土地紅線範圍內,不屬於棚戶區改造項目;

公司職工住宅區所佔土地和公司生產廠區所佔土地,二者土地權屬分別登記在不同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上;

以該份虛假的《股東會決議》作爲全體股東同意簽署涉及公司全部土地及房屋《補償協議》的依據,實屬偷樑換柱,偷換概念。

涉及公司生產區的土地及廠房,並不屬於棚改項目,所謂股東會決議也沒有同意就這一部分徵收補償簽署補償協議;

股東會決議系嶽麓區徵收辦黃浩製作並提供,並非在股東會議上形成。

故此,針對《補償協議》,唐朝暉等7位股東聯合聲明“2016年2月6日《股東會決議》是虛假的,全體股東不承認其真實性和法律效力”。

“《補償協議》上明明加蓋了蜂巢公司公章,不就是代表你們公司嗎?你們爲什麼不認可併發布聯合聲明呢?”《法律與生活》記者對此感到迷惑不解。

唐朝暉回答:“蜂巢公司公章被盜了。公章在曾建章手裏。”

《法律與生活》記者:怎麼證明公章被盜了?發現公章被盜後,有沒有向警方報案?公章在曾建章手裏,就能證明是他盜竊的嗎?”

但遺憾的是,他們當時並未報案。

唐朝暉拿出兩份在《瀟湘晨報》上刊登的聲明,登載的日期爲2017年10月16日、10月19日。

蜂巢公司清算組刊登聲明稱:蜂巢公司公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各一枚,於2012年10月被盜。被盜的公章、印鑑特此公告作廢,由此帶來的一切後果都與本公司無關。

“2012年10月公章被盜,你們爲什麼在5年後的2017年10月才刊登聲明,中間過了這麼長的時間?”《法律與生活》記者還是不解。

唐朝暉介紹,在2011年前後,公司雖然享受“退二進三”政策,但是土地性質卻沒變性成功,大家爲此人心惶惶,2016年6月,又火上澆油,公司營業執照被嶽麓區工商局吊銷了,公司管理比較混亂,公章被盜後,大家根本沒當回事兒,這次坪塘棚改,曾建章憑藉手裏握有公司公章的便利條件,違法簽訂《補償協議》,並由此導致公司的工業用地被以棚改之名徵收,嚴重影響了所有股東的切身合法權益,纔不得不發佈聲明,不得不提起訴訟。

《執行和解協議》中曾建章職務遭質疑

2018年6月12日,在嶽麓區人民法院主持下,嶽麓區徵收辦、坪塘街道辦事處與蜂巢公司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在該《執行和解協議》中,載明曾建章的職務爲“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

《執行和解協議》部分內容

唐朝暉等股東介紹,根據蜂巢公司章程,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長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確定爲法定代表人並經工商登記後,才具有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董事長在董事中產生,董事由股東會任命。

“原法定代表人去世後,一直沒選舉新的董事長,沒確定法定代表人”,唐朝暉對《法律與生活》記者說,“既沒召開股東會,也沒召開董事會,曾建章是什麼時候成爲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的?又是怎麼成爲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的?履行了哪些法律程序?有哪些公司文件和法律文書予以確認?嶽麓區人民法院主持下達成的這個《執行和解協議》中的這種表述,豈不是非常荒唐可笑?!簽署和解協議之前,難道不需要對《執行和解協議》有關內容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嗎?!”

申請執行和准許執行均被指違法

唐朝暉知曉《補償協議》後,於2018年1月18日將嶽麓區人民政府、嶽麓區徵收辦、坪塘街道辦事處訴至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補償協議》簽訂違法,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該協議。

3月上旬,三被告進行了書面答辯。

4月27日,長沙市中院公開開庭審理唐朝暉撤銷權糾紛一案。

向長沙市中院提起行政訴訟後,唐朝暉將《行政起訴狀》給嶽麓區人民法院行政庭歐陽兵庭長遞交了一份,請求暫緩執行《補償協議》,4月3日,再次請求暫緩准許執行。

但是,在長沙市中院對《補償協議》是否合法、是否撤銷作出裁決前,4月20日,嶽麓區人民法院還是依據《補償協議》做出了准許執行的行政裁定書。

《行政裁定書》部分內容

當《補償協議》進入執行階段時,唐朝暉向該案辦案人——嶽麓區人民法院非訴執行局局長張衛東——多次口頭和書面提出執行異議,指出撤銷《補償協議》一案長沙市中院尚未作出裁判,請求暫緩執行該協議。

但是,這些執行異議申請,最終沒起到任何作用——2018年6月26日,蜂巢公司廠區還是被控制,地上構建築物被強制予以清除。

限期騰房交付拆除公告

除了前文所述的理由之外,唐朝暉等股東還認爲,嶽麓區徵收辦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作出准許執行及強制執行,均明顯違反法定程序、明顯缺乏事實根據、明顯缺乏法律依據,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

2017年1月24日簽訂《補償協議》,在2018年1月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則存在以下明顯違反法定程序的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如果,以2017年1月24日簽訂協議的時間爲蜂巢公司知曉此事的日期,那麼,嶽麓區徵收辦申請強制執行,時隔一年之久,嚴重違反《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三個月的期限。

第二種情況:如果,以嶽麓區徵收辦2018年1月10日在《長沙晚報》刊登《催告通知書》爲正式公告通知蜂巢公司簽訂《補償協議》的日期,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蜂巢公司有6個月的起訴期限,那麼,嶽麓區徵收辦應該在2018年7月9日期限屆滿後3個月內纔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曾建章不是蜂巢公司法定代表人,也無合法授權文件,在未徵得公司和股東會及其他股東同意情況下籤訂《補償協議》,程序不合法,該協議涉及不屬於棚改項目的工業用地被以棚改之名徵收,內容亦違法,且該協議事後也未獲得其他所有股東的認可與追認。可見,《補償協議》的簽訂和協議約定內容,明顯缺乏事實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是“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沒有任何一個條款規定“房屋徵收補償協議”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相反,國務院上述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簽訂補充協議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對此,嶽麓區徵收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如果勝訴且判決生效,纔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顯然,嶽麓區徵收辦將《補償協議》當做了政府的《補償決定》,且在未履行相關法定程序的情況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徵收部門在未對蜂巢公司實際補償到位的前提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顯然違反國務院上述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的規定。

“迄今爲止,蜂巢公司已沒有收到任何工業用地被徵收的補償款,嚴重損害了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唐朝暉等股東如是說。

基於以上基本事實,唐朝暉等股東認爲,嶽麓區人民法院受理嶽麓區徵收辦的強制執行申請並做出准許執行的行政裁定書以及後來的強制執行,“明顯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屬於枉法裁定、枉法執行,爲徵收蜂巢公司工業用地的違法行爲披上了看似合法的外衣”。

6月25日,《法律與生活》記者向嶽麓區委宣傳部、嶽麓區人民法院提出採訪請求並提交了書面採訪函,就“三環顏料化工廠200多畝工業用地是否變性用於開發”、“新生水泥廠600畝工業用地中有120畝異地安置變性用於開發40畝異地安置爲工業用地繼續生產經營情況是否屬實”、“是否知曉長沙市中院正在審理因《補償協議》引發的撤銷權糾紛案”、“蜂巢公司以出讓方式獲得的用於生產經營的工業用地是否屬於坪塘棚改範圍”、“股東會決議有無實際召開”、“曾建章是否出席並主持了股東會會議”、“全體股東以舉手表決的方式一致同意股東會決議事項是否屬實”等涉問題,請求在7月6日或之前書面予以答覆。截至《法律與生活》記者發稿時,《法律與生活》雜誌社也未收到相關書面答覆。

因《補償協議》引發、唐朝暉提起的撤銷權糾紛一案,目前長沙市中院尚未作出裁決。該案結果如何,《法律與生活》雜誌社將繼續予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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