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幹部放貸千萬引質疑 法學教授:應對其所在單位追責

封面新聞記者 沈軼 山東莘縣報道

離崗留職,按月領取工資,10年時間,山東莘縣原國稅局幹部王雲忠民間放貸超過千萬元,經封面新聞(thecover.cn)於3月31日獨家報道後,引起法學界的關注。

在接受封面新聞記者採訪時,湖南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倪洪濤表示,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進行了多輪次的機構改革,以及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從而形成了人事政策方面的改革措施和法律並行的局面,有些單位據此也規定很多“土政策”,“本案其實就是一例,所以,在探究王雲忠本人責任的同時,我們還應對其單位進行追責。”

倪洪濤教授表示,我國2006年的《公務員法》第42條規定:“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第102條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修訂後於今年6月1日開始實施的《公務員法》第74條增加一款:公務員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營的企業、營利性組織的行業監管或者主管部門擔任領導成員。“據此可知,在我國公務員未經批准不僅不得兼職,而且退休的職業禁止原則也基本確立。故此,在公務員身份存續期間從事市場盈利活動是法律禁止的。”

倪洪濤教授認爲,在本案中,王雲忠在單位允許的情況下,離崗並保留工資待遇。“這種做法即便2000年具有適法性,當2006年公務員法開始實施後,王雲忠所在的稅務局就應該對此做法進行相應的調整,從而使得單位土政策符合法律的剛性規定。” 倪教授表示,就目前的情況來看,王雲忠本人存在一定違規的情況,並且根據不得雙重收益的法治原則,王雲忠需要把離崗期間的工作待遇退還,“同時,對王雲忠所在的單位也要進行追責。”

中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廈門大學法律碩士沈斌倜也表示,王雲忠只要沒有離職,並且和公務員單位保持工作關係,就可以被看作保有公務員的身份,就應該遵守公務員法,“他開辦公司是在2009年,而我們國家2006年開始執行的《公務員法》中,第59條、第十六款,明確規定公務員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而他作爲一家公司的法人,當然是更不被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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