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还有,根据迹象表明,在用户下载安装P2P网贷平台手机APP客户端被获取的“隐私”包括了通讯录、SD卡内容、通话记录、相机相册、摄像头权限等关系到下载用户的隐私安全,甚至有债务人遭到P2P网贷平台第三方催收机构利用债务人手机相册的照片进行P照群发,以此威胁债务人进行还款的行为已经触犯我国的法律。在该《通知》已经明确了P2P接入征信系统的一些标准,我们看到,在该《通知》的第一章持续开展对已出险机构相关恶意逃废债行为打击中的第二条:请各地金融办(局)继续收集辖区内P2P网贷平台机构恶意逃废债借款人名单及失联跑路的P2P网贷平台高管人员名单,各地可参考下述标准制定本地区恶意逃废债借款人的筛选标准:。

近年以来,对于P2P网贷平台存在的“争议”一直就没有间断过,而目前主要存在的“争议”原因是P2P网贷平台的贷前行为和贷后风控的做法是不是合法,存在不存在法律上的问题成为了目前讨论的主要话题。

P2P网贷平台手机APP客户端下载安装时回去用户“隐私”是不是合法行为

这个问题曾经我们也是讨论过的,而最终也没有讨论出一个什么满意的结果,今天我们之所以把这个问题再次提出来是因为,我们想搞清楚债务人在没有形成借贷关系之前被读取“个人隐私”是不是存在违规,而下载安装之后没有形成借贷关系的用户的“个人隐私”如何处置和保障,毕竟下载安装用户没有在P2P网贷平台上借款,也没有形成任何的借贷关系,那么他们的“个人隐私”如何保障这也是很多下载用户所担心的问题。

还有,根据迹象表明,在用户下载安装P2P网贷平台手机APP客户端被获取的“隐私”包括了通讯录、SD卡内容、通话记录、相机相册、摄像头权限等关系到下载用户的隐私安全,甚至有债务人遭到P2P网贷平台第三方催收机构利用债务人手机相册的照片进行P照群发,以此威胁债务人进行还款的行为已经触犯我国的法律。

而这些第三方催收机构的信息来源是P2P网贷平台,这足以说明P2P网贷平台读取的内容涉及到了与存在合约关系无关的内容,已经形成了“共同犯罪”的一个定性。

P2P网贷平台委外第三方催收机构触犯的法律责任谁来承担?

这些P2P网贷委外的第三方催收机构对于不管是债务人还是那些受到牵连的与债务无关的人员来说,都恨之入骨的,而我们明知道他们这些行为是犯罪行为,但是作为债务人来说起诉这些P2P网贷平台是非常困难的,因为他们对于这些第三方催收机构是一概不认的,而债务人起诉这些催收机构来说更加的困难,因为债务人压根找不到这些催收成员是哪家平台的,甚至连对方是谁都不知道,这给债务人维权造成了极大的困难。

而对于目前的情况来说,债务人只能委曲求全的等待这些P2P网贷平台起诉,处境是非常的被动,主要的债务人如果不用“拒绝还款”的方式来维权的话,债务人的基本权益根本无法获得合法的保障,而现在这些问题慢慢的呈现出来的是“立案难”和“维权难”的迹象,这在以后的维权上面更加的出于被动的局面,而这样也给“诈骗团伙”提供了很大的犯罪便利和机会。

P2P网贷接入征信需制定严格筛选范围和恶意上传的解决方案

近日,引起P2P网贷平台和债务人广泛关注的《关于加强P2P网贷领域征信体系建设的通知》的事件有了最新的进展,根据我们在某理财网站上看到的所谓的下发文件中我们发现一些媒体过度解读或扭曲该《通知》的实际真正的含义。

在该《通知》已经明确了P2P接入征信系统的一些标准,我们看到,在该《通知》的第一章持续开展对已出险机构相关恶意逃废债行为打击中的第二条:请各地金融办(局)继续收集辖区内P2P网贷平台机构恶意逃废债借款人名单及失联跑路的P2P网贷平台高管人员名单,各地可参考下述标准制定本地区恶意逃废债借款人的筛选标准:

一、企业借款人和个人借款金额较大的优先(应扣除24%以上的利息)。

二、逾期时间超过6个月。

三、已进行合法、必要的催收。

四、有证据表明借款人具有还款能力拒不还款。

而我们看到业内人士提供的《通知》之后发现,在通知中提供了参考的恶意逃废债的筛选标准,而这些标准在一些媒体上没有看到的直接原因是,为了加大增加债务人心理压力,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参考的恶意逃废债表示有三条有是有利于正在协商还款的债务人。

而近日我们看到一些媒体在发布新闻的时候,刻意的隐瞒了一些主要的环节和过度宣传的一种行为,致使很多读者看到他们的新闻后进入了一个误区,致使一些本来想协商还款的债务人再次打消了协商还款的意愿,而这样的新闻不符合我国的法律要求,也失去了作为一个媒体该有的责任,一直以来我们辛苦的宣传各种关于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就是为了让债务人可以合法的进行协商还款,而一些自认为知名媒体的头衔的“刻意”行为应该制止,履行一个媒体网站的社会责任。

要记着,作为一个媒体主要责任是宣扬正能量和帮助这些债务人进行合理合法的进行协商,而不是帮助“犯罪分子”迫害债务人,我们奉劝那些媒体或者自媒体好之为之。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