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王某某认为在休病假期间,大商股份未按规定支付病假工资,违法解除动关系,也未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因此在经过仲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大商股份还表示,自2017年3月29日起直至2018年9月,王某某无故连续旷工达17个月以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于2018年9月11日向其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新浪财经讯 大商股份一名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因长期病休在家,在未能向公司出具病休诊断证明长达17个月之后,大商股份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该名员工不服,要求公司补偿工资及违约金近34万元,但未获得法院支持。

2001年3月1日,王某某到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处从事管理岗位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4年12月31日。王某某称因在工作中被排挤,2015年开始被大商股份外派到瓦房店新玛特超市(旺角店)从事管理工作。

2016年8月5日,王某某以身患焦虑障碍为由向大商股份申请病休,并先后出具了大连市中心医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大连市沙河口区医院的病休诊断证明,病休期间自2016年8月5日至2017年3月28日。

2017年3月29日起王某某未再向大商股份出具病休诊断证明,且也未到大商股份处工作。

2018年8月8日,大商股份向王某某发出通知,通知主要内容:因王某某自2017年3月29日至2018年8月7日累计未出勤达17个月,属于无故旷工,限王某某于2018年8月10日前到大商股份处报到并说明理由,如因病缺勤须补交前期欠交诊断书及病志等,逾期不报到,视为无故旷工。

王某某称收到《通知》后,如期到通知地点报道,与大商股份有关人员见面商谈工作事宜,因大商股份无法提供与有关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不成。

2018年8月31日,大商股份经通知工会后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与王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向王某某送达。

王某某认为在休病假期间,大商股份未按规定支付病假工资,违法解除动关系,也未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因此在经过仲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王某某对大商股份提出如下要求:

1、支付2016年8月至2018年7月病假期间工资176,092.00元(9,393×11+8,984×13)×80%;

2、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1,712元(8,984×18)。

上述要求金额共计33.78万元。

大商股份称,王某某在休病假期间,被告未按规定向原告支付病假工资,应当向原告支付病假工资。被告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未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大商股份还表示,自2017年3月29日起直至2018年9月,王某某无故连续旷工达17个月以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于2018年9月11日向其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除此之外,大商股份还提出,在2016年7月至2018年7月期间,因王某某的保险个人扣缴部分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公司对其差额部分进行了垫付,累计共垫付12434.96元,请求王某某返还。

法院一审后认为,在王某某病假期间,大商股份已经通过为王某某代缴社保个人应缴部分的形式发放工资,且大商股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与王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于法相悖,因此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某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云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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