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王某某認爲在休病假期間,大商股份未按規定支付病假工資,違法解除動關係,也未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因此在經過仲裁後向法院提起訴訟。大商股份還表示,自2017年3月29日起直至2018年9月,王某某無故連續曠工達17個月以上,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決定與其解除勞動關係並於2018年9月11日向其送達瞭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因此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新浪財經訊 大商股份一名管理崗位工作人員因長期病休在家,在未能向公司出具病休診斷證明長達17個月之後,大商股份決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該名員工不服,要求公司補償工資及違約金近34萬元,但未獲得法院支持。

2001年3月1日,王某某到大商股份有限公司處從事管理崗位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至2014年12月31日。王某某稱因在工作中被排擠,2015年開始被大商股份外派到瓦房店新瑪特超市(旺角店)從事管理工作。

2016年8月5日,王某某以身患焦慮障礙爲由向大商股份申請病休,並先後出具了大連市中心醫院、大連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大連市沙河口區醫院的病休診斷證明,病休期間自2016年8月5日至2017年3月28日。

2017年3月29日起王某某未再向大商股份出具病休診斷證明,且也未到大商股份處工作。

2018年8月8日,大商股份向王某某發出通知,通知主要內容:因王某某自2017年3月29日至2018年8月7日累計未出勤達17個月,屬於無故曠工,限王某某於2018年8月10日前到大商股份處報到並說明理由,如因病缺勤須補交前期欠交診斷書及病志等,逾期不報到,視爲無故曠工。

王某某稱收到《通知》後,如期到通知地點報道,與大商股份有關人員見面商談工作事宜,因大商股份無法提供與有關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不成。

2018年8月31日,大商股份經通知工會後以“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爲由與王某某解除勞動合同,並向王某某送達。

王某某認爲在休病假期間,大商股份未按規定支付病假工資,違法解除動關係,也未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因此在經過仲裁後向法院提起訴訟。王某某對大商股份提出如下要求:

1、支付2016年8月至2018年7月病假期間工資176,092.00元(9,393×11+8,984×13)×80%;

2、支付原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61,712元(8,984×18)。

上述要求金額共計33.78萬元。

大商股份稱,王某某在休病假期間,被告未按規定向原告支付病假工資,應當向原告支付病假工資。被告違法解除與原告的勞動關係,未向原告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大商股份還表示,自2017年3月29日起直至2018年9月,王某某無故連續曠工達17個月以上,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決定與其解除勞動關係並於2018年9月11日向其送達瞭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因此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除此之外,大商股份還提出,在2016年7月至2018年7月期間,因王某某的保險個人扣繳部分高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公司對其差額部分進行了墊付,累計共墊付12434.96元,請求王某某返還。

法院一審後認爲,在王某某病假期間,大商股份已經通過爲王某某代繳社保個人應繳部分的形式發放工資,且大商股份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爲由與王某某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於法相悖,因此駁回王某某的訴訟請求。

王某某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雲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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