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經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西寧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青海日報社原黨組書記、社長張偉(正廳級)受賄案,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商會)青海省分會原會長王熙惠(副廳級)貪污、挪用公款案,在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王熙惠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在擔任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青海省分會會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採取虛開展位費、虛增合同金額等方式套取財政撥款及專項資金,將125萬元非法佔爲己有,數額巨大,又將14萬餘元挪用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歸還,其行爲構成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王熙惠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

原標題:青海日報社原社長張偉受賄857萬,一審宣判獲刑12年

近日,經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西寧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青海日報社原黨組書記、社長張偉(正廳級)受賄案,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商會)青海省分會原會長王熙惠(副廳級)貪污、挪用公款案,在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

張偉受賄、王熙惠貪污、挪用公款案均系省監委調查的職務犯罪案件。案件移送前,省監委商請省檢察院提前介入,省人民檢察院派員對案件證據標準、事實認定、案件定性及法律適用提出意見。省監委移送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後,省人民檢察院根據級別管轄規定,將兩案交由西寧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西寧市檢察院依法向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張偉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索取和非法收受個人及單位錢款共計857萬元,其行爲構成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張偉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

被告人王熙惠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在擔任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青海省分會會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採取虛開展位費、虛增合同金額等方式套取財政撥款及專項資金,將125萬元非法佔爲己有,數額巨大,又將14萬餘元挪用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歸還,其行爲構成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王熙惠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

來源:微信公衆“青海檢察”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