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记者了解到,屯溪区人民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叶某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102095.38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2015年至2018年,担任市政务服务中心出纳的叶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挪用公款共计110.2万余元。

现年30岁的叶某原是原黄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现更名为黄山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的聘用人员。在2015年至2018年其担任黄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出纳期间,利用管理单位财务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用现金支票等方式,从市政务服务中心账户提现或向他人账号转账,用于其个人购物、网购、家具款、房屋装修借款等。

2019年1月28日叶某向单位退出赃款458965.92元,并向单位领导表示要自首的意愿。同年2月15日,其主动向监察委员会调查人员表示自首。到案后,叶某如实供述了挪用公款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叶某先后退出了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在担任黄山市政务中心出纳期间,利用管理单位财务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1102095.38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其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将挪用的公款全部归还等,经屯溪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黄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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