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記者瞭解到,屯溪區人民法院近日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葉某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其違法所得人民幣1102095.38元予以追繳,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2015年至2018年,擔任市政務服務中心出納的葉某,利用其職務便利,先後多次挪用公款共計110.2萬餘元。

現年30歲的葉某原是原黃山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現更名爲黃山市數據資源管理局)的聘用人員。在2015年至2018年其擔任黃山市政務服務中心出納期間,利用管理單位財務的職務便利,先後多次用現金支票等方式,從市政務服務中心賬戶提現或向他人賬號轉賬,用於其個人購物、網購、傢俱款、房屋裝修借款等。

2019年1月28日葉某向單位退出贓款458965.92元,並向單位領導表示要自首的意願。同年2月15日,其主動向監察委員會調查人員表示自首。到案後,葉某如實供述了挪用公款的事實。案發後,被告人葉某先後退出了贓款。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葉某在擔任黃山市政務中心出納期間,利用管理單位財務的職務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共計人民幣1102095.38元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爲已構成挪用公款罪。鑑於其有自首、自願認罪認罰,並將挪用的公款全部歸還等,經屯溪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黃山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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