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朱列玉說,在未成年人性教育缺失的情況下,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教育、訓練、救助、看護、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可能會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對未成年女性進行強迫或誘導,令其陷入弱勢地位或孤立無援狀態,從而讓已滿14週歲的未成年女性對其性侵行爲做出同意的表示。”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列玉提交議案,建議修改刑法,對有監護、師生、管理等關係的,#信賴關係中的性同意年齡提至18週歲#。

(原標題:全國人大代表朱列玉:建議信賴關係中的未成年女性性同意年齡提高至18週歲】)

“司法實踐中一個常見的問題是,當被害人羣體處於14到18週歲之間,與犯罪人又有監護、師生、管理等特殊關係時,犯罪人經常會以對方同意爲由進行辯護。”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列玉提交議案,建議修改刑法,對有監護、師生、管理等關係的,#信賴關係中的性同意年齡提至18週歲# ;對男女年齡差不超5歲的戀愛對象,性同意年齡仍保持14週歲;對其他一般情況,性同意年齡提高至16週歲。

我國刑法規定,姦淫14週歲以下幼女的,無論幼女是被強迫還是自願,一律以強姦罪論處,因爲幼女是沒有性同意能力的。

14週歲的性同意年齡在實踐中是偏低的,在我國,未成年女性即使已年滿14週歲,往往還沒有足夠成熟的對自身性行爲的認識。”朱列玉在議案中提到一組數據,成都工業學院四川性社會學與性教育研究中心課題組的一項調查顯示,在3416名13到17歲未成年人中,有高達13.93%的未成年人對自己是否遭受過性侵害表示“不知道”。

朱列玉說,在未成年人性教育缺失的情況下,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教育、訓練、救助、看護、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可能會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對未成年女性進行強迫或誘導,令其陷入弱勢地位或孤立無援狀態,從而讓已滿14週歲的未成年女性對其性侵行爲做出同意的表示。因此,應當對此類情況中未成年女性的性同意年齡做適當調整。

張超 本文來源:廣州日報 責任編輯:張超_NA1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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