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湯於超比例減持信息披露違法行爲和在限制轉讓期限內減持“麗鵬股份”的行爲,違反《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百零四條和《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決定:責令湯於改正,對湯於給予警告。

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17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昨日公佈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8號 )顯示,經查明,當事人湯於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湯於是持有上市公司山東麗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麗鵬股份”,002374.SZ)5%以上股份的股東。在2017年12月27日至2019年1月4日期間,湯於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分14筆,累計賣出“麗鵬股份”4645萬股,佔“麗鵬股份”已發行股份的5.29%。湯於在2019年1月4日賣出290萬股的過程中,累計賣出比例達到“麗鵬股份”已發行股份的5%,未按規定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且未停止賣出“麗鵬股份”,違反法律規定的交易金額爲719.83萬元。

當事人湯於超比例減持信息披露違法行爲和在限制轉讓期限內減持“麗鵬股份”的行爲,違反《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及《證券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及第二百零四條所述行爲。鑑於湯於在違法賣出“麗鵬股份”的三日內通知上市公司,並予公告,一定程度上減輕了違法行爲的危害後果,依法予以減輕處罰。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百零四條和《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決定:責令湯於改正,對湯於給予警告;對湯於超比例減持信息披露違法行爲處以20萬元罰款,對湯於在限制轉讓期限內的減持行爲處以50萬元罰款。合計處以70萬元罰款。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當事人湯於曾於2015年1月8日至2016年11月27日任麗鵬股份第三屆非獨立董事,於2016年11月28日至2019年4月29日任麗鵬股份第四屆副董事長、董事。

截至2019年6月30日,當事人湯於持有麗鵬股份6149.65萬股,持股比例7.01%,爲第三大股東。此外,當事人湯於在2017年9月30日至2018年12月31日爲麗鵬股份第二大股東,2017年9月30日時其持有麗鵬股份1.08億股,持股比例12.3%,在2017年12月31日時持有麗鵬股份9549.65萬股,持股比例10.88%,在2018年3月31日時持有麗鵬股份9229.65萬股,持股比例10.52%,在2018年6月30日時持有麗鵬股份7689.65萬股,持股比例8.76%,在2018年12月31日時持有麗鵬股份7162.24萬股,持股比例8.16%,然後2019年3月31日數據顯示,當事人湯於持有的麗鵬股份減至6149.65萬股,持股比例7.01%。

《證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依法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買賣。

《證券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爲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證券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違反法律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爲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爲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爲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爲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以下爲行政處罰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8號)

〔2019〕8號

當事人:湯於,男,1968年3月出生,住址:重慶市渝中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有關規定,我局對湯於信息披露違法及限制期交易的行爲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湯於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湯於是持有上市公司山東麗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麗鵬股份)5%以上股份的股東。在2017年12月27日至2019年1月4日期間,湯於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分14筆,累計賣出“麗鵬股份”46,450,000股,佔麗鵬股份已發行股份的5.2939%。湯於在2019年1月4日賣出2,900,000股的過程中,累計賣出比例達到麗鵬股份已發行股份的5%,未按規定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且未停止賣出“麗鵬股份”,違反法律規定的交易金額爲7,198,255.35元。

以上事實,有證券交易記錄、麗鵬股份公告、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湯於超比例減持信息披露違法行爲和在限制轉讓期限內減持“麗鵬股份”的行爲,違反《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規定以及《證券法》第三十八條“依法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買賣”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及第二百零四條所述行爲。鑑於湯於在違法賣出“麗鵬股份”的三日內通知上市公司,並予公告,一定程度上減輕了違法行爲的危害後果,依法予以減輕處罰。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百零四條和《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責令湯於改正,對湯於給予警告;對湯於超比例減持信息披露違法行爲處以20萬元罰款,對湯於在限制轉讓期限內的減持行爲處以5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及山東證監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

2019年9月16日 

責任編輯:陳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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