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申诉。一、处理教师与学生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

模块一:职业理念

【核心考点一】教师职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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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观

素质教育的概念与内涵:

概念:素质教育是依据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全面提高全体学生的基本素质为根本目的,以尊重学生主体性和主动精神,注重开发人的智慧潜能,形成人的健全个性为根本特征的教育。“全面提高国民素质”是素质教育的总目标。培养符合当前社会存在和发展所需要的公民或国民,这是中小学教育的根本目标。

内涵:

1.素质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

2.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

3.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教育

4.素质教育是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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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生观

“以人为本”的学生观:

1.学生是发展的人

2.学生是独特的人

3.学生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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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师观

(一)教师职业角色

角色特点:教师职业的最大特点在于职业角色的多样化。

1.“传道者”角色(人类灵魂的工程师)

2.“授业、解惑者”角色(知识传授者、人类文化的传递者)

3. 示范者角色(榜样)

4.“教育教学活动的设计者、组织者和管理者”角色

①强硬专断型的教师,

②仁慈专断型的教师,

③放任自流型的教师,

④民主管理型的教师,

5.“家长代理人、父母”和“朋友、知己”角色

6.“研究者”角色和“学习者”“学者”角色新角色:

①“心理调节者”角色

(“心理保健者”角色、“心理健康维护者”角色)

②“学生心灵的培育者”角色

(“学习的指导者”角色)

(二)新课程倡导的教师观

1.新课程背景下的教师角色

(1)从教师与学生的关系看,教师是学生学习的促进者;

(2)从教学与研究的关系看,教师是教育教学的研究者;

(3)从教学与课程的关系看,教师是课程的开发者和建设者;

(4)从学校与社区的关系看,教师是社区型的开放教师。

2.教师教学行为的变化

(1)在对待师生关系上,新课程强调尊重、赞赏

(2)在对待教学关系上,新课程强调帮助、引导

(3)在对待自我上,新课程强调反思

(4)在与其他教育者的关系上,新课程强调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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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二:教育法律法规

【核心考点二】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行为。

(三)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核心考点三】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

(一)行政法律责任

(二)民事法律责任

(三)刑事法律责任

(四)违宪责任

【核心考点四】教育法律救济

教师申诉制度:

1.教师申诉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所谓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2.教师申诉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申诉的范围包括:

(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申诉。

(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享有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核心考点五】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与教育政策解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

第十四条【管理体制】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第二十六条【办学条件】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三十一条【教育机构的法人条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违规招生】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

第二十二条【均衡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第二十六条【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批评教育】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五十七条【行政法律责任】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家长的法律责任】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解读

第二十二条【考核机构与内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第三十七条【教师不当行为的处理】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第五条【基本原则】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三十八条【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解读

第十四条【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十九条【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不得脱离监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第三十四条【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

第十条【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三条【校外事故处理原则】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致害人承担法律责任情形】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核心考点六】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基本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对教师的权利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1.教育教学权 2.科学研究权

3.管理学生权 4.获取报酬权

5.民主管理权 6.进修培训权

二、教师的义务★

(一)教师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遵纪守法义务)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教育教学义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教书育人义务)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尊重学生人格义务)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义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提高业务水平义务)

【核心考点七】教师违法(侵权)行为预防

教师违法(侵权)行为的主要类型及其表现特征★★★

(一)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学生最基本的权利。常见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

(1)侵犯学生教育机会平等的权利。(2)侵犯学生的入学权。(3)侵犯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4)随意开除学生。

(二)侵犯学生的人身权

(1)侵犯学生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2)侵犯学生的姓名肖像权、名誉荣誉权。(3)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权。(4)侵犯学生的人身自由权。(5)侵犯学生的隐私权。

(三)侵犯学生的财产权

(四)侵犯学生的著作权

(五)不作为违法侵权

【核心考点八】 教师职业道德概述

一、教师职业道德的概念

教师职业道德是教师在从事教育劳动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必备的品德的总和,是调节教师与他人、与社会等关系时所必须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以及在此基础上所表现出来的道德观念、情操和品质。它是一般社会道德在教师职业中的特殊体现。

【核心考点九】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与范畴

一、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是我国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二、教师职业道德范畴

1.教师义务

2.教师良心

3.教师公正

4.教师荣誉

5.教师幸福

6.教师人格

在策略上,采取“取法乎上”的策略

【核心考点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解读

爱与责任是贯穿其中的核心和灵魂。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解读★★★

(一)爱国守法——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

(二)爱岗敬业——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

(三)关爱学生——师德的灵魂

(四)教书育人——教师的天职

(五)为人师表——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

(六)终身学习——教师专业发展的不竭动力

【核心考点十一】教师职业道德修养

一、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含义

教师职业道德修养是将教师职业道德要求转化为自己的信念并付诸行动的活动,简单说,是一种自我锻炼、自我改造、自我陶冶、自我教育的过程。

二、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内容

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内容包含两个方面:

(1)职业道德意识修养;

(2)职业道德行为修养。具体说来,教师职业道德修养主要包括职业道德理想、知识、情感、意志、信念和行为习惯六个方面。

(一)树立远大的职业道德理想

(二)掌握正确的职业道德知识

(三)陶冶真诚的职业道德情感

(四)磨炼坚强的职业道德意志

(五)确立坚定的职业道德信念

(六)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行为习惯

【核心考点十二】《中小学班主任工作条例》解读

班主任是中小学的重要岗位,从事班主任工作是中小学教师的重要职责。教师担任班主任期间,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是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重要体现。2009年8月22日,教育部颁布了新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热议。

一、《条例》的内容(节选)

第二条【班主任概念】班主任是中小学日常思想道德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的主要实施者,是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引领者,班主任要努力成为中小学生的人生导师。

班主任是中小学的重要岗位,从事班主任工作是中小学教师的重要职责。教师担任班主任期间应将班主任工作作为主业。

第四条【配备】中小学每个班级应当配备一名班主任。

第十四条【工作量】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的一半计入教师基本工作量。各地要合理安排班主任的课时工作量,确保班主任做好班级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津贴】班主任津贴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在绩效工资分配中要向班主任倾斜。对于班主任承担超课时工作量的,以超课时补贴发放班主任津贴。

第十六条【权利】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核心考点十三】教师职业行为规范

一、教师职业行为规范的基本要求

(一)教师的思想行为规范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热爱教育事业;

(2)认真执行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尽职尽责,教书育人;

(3)正直诚实,作风正派,为人师表,遵纪守法;

(4)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发扬无私奉献的精神,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5)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宣传活动,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者和传播者。

(二)教师的教学行为规范

(1)要有端正的教学态度,严肃认真地对待教学工作中的每一项内容。

(2)钻研业务,熟悉教材,认真备课;要善于激发学生的求知欲,组织好课堂教学,创造主动活泼的课堂气氛,尽量避免对学生进行灌输性教学。

(3)精心编排练习,认真批改作业,及时纠正错误。定时做好检查教学质量工作,及时补缺补漏。

(4)按时上课下课,不迟到、不缺课、不拖堂。

(5)上课语言文明、清晰流畅,表达准确简洁;板书整洁规范,内容简练精确。

(6)既要严格要求学生,又要尊重学生,对待学生要一视同仁。热情、耐心地回答学生提问。不能讽刺、挖苦学生。

(7)教学计划应符合教学进度的要求,不能随意删增内容、加堂或缺课,不能占用学生的自习课或复习考试时间,增加学生的学习负担。

(三)教师的人际行为规范

(1)教师与学生之间要做到:热爱学生,关心学生,尊重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循循善诱,不偏不袒;不以师生关系谋取私利。

(2)教师之间要做到:互相尊重,切忌嫉妒;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平等相待,不卑不亢;乐于助人,关心同事。

(3)教师与领导之间要做到:尊重领导,服从安排;顾全大局,遵守纪律;互相理解,互相支持;秉公办事,团结一致。

(4)教师与家长之间要做到:尊重家长,理解家长;经常家访,互通情况;密切配合,教育学生。

(四)教师的仪表行为规范

(1)衣着整洁,朴实大方,服饰要符合职业特点,体现教师为人师表的好形象。

(2)举止稳重大方、潇洒自然、彬彬有礼。切忌轻浮粗俗、拘谨呆板。

【核心考点十四】教育活动中教师职业行为的几个重要方面

一、处理教师与学生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

处理教师与学生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可以概括如下:

1.爱 2.尊重

3.负责 4.公平公正

5.保护 6.杜绝伤害

二、处理教师与家长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

1.尊重 2.协作

三、处理教师与同事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

1.尊重 2.理解 3.协作

四、处理教师与教育管理者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

1.尊重 2.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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