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徵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羣衆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第四條規定:對採取停水、停電、阻斷交通等野蠻手段逼迫搬遷,以及採取“株連式拆遷”和“突擊拆遷”等方式違法強制拆遷的,要嚴格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但近日,朝陽區東壩鄉居民發現:11月15日正式供暖至今,小區被物業無故停暖,多位老人半夜多次凍醒。記者探訪發現,該小區多戶居民家中暖氣均未啓動,小區內還張貼着原供暖管線已不具備供暖條件的通知,物業表示不接受採訪。

所謂不具備供暖條件只是個藉口。如果真的不具備供暖條件,爲什麼不提前幾個月告知居民,讓居民有時間找到有暖氣的房子?事實上,中鐵十六局集團有限公司要求住戶對住房騰退,截至目前騰退搬遷率已達90%,沒有簽訂騰退協議的40多戶居民仍在此處居住。

斷水斷電停暖,拆遷戶怎麼辦?

如果是供水供電公司的失誤導致,被徵收方可以先打電話報修,但是在打電話報修的時候切記要進行錄音。其次,在此過程中找出能夠證明自己有獲得供水供電權利的證據,譬如水電卡等。如果供水供電公司並不予以維修,可以根據《合同法》以及《電力法》的相關內容要求供水供電公司進行賠償。

如果是徵收方的原因導致斷水斷電的,被徵收方需要積極的收集相關證據,即對破壞的水錶和電線進行現場拍照或錄像、對相關斷水斷電的通話進行錄音、及時保存關於斷水斷電通知的書面材料。在收集好相關資料的情況下,向法院起訴。通過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確認斷水斷電的行爲違法,同時一併請求法院要求對方對因斷水斷電造成的損失給予賠償。

萬典停水停電維權勝訴案例

2014年,林X東所在莊頭社區列入徵遷範圍,截止2016年12月16日,絕大部分村民也已搬遷騰空,尚只有林X東戶在內的二幢樓房未騰空,金東區多湖中央商務區徵遷指揮部決定當日就進場拆除,考慮到現場電線私拉亂接現象嚴重,房屋拆除後電力線路雜亂無章,環境較爲複雜,安全隱患難以排除,客觀上存在高壓電實體生產用電風險和安全事故隱患,而保障電力系統的公共安全是供電機構的基本職責,在指揮部要求協助後,爲防止房屋拆除時危及人身傷亡、設備損壞等危害公共安全情況,國網公司金華供電公司及時切斷高壓電。在萬典律師的幫助下,法要求供電公司恢復供電。

萬典律師認爲:

無論上訴人斷哪一部分電,是否根據市政府規定和行政命令,國網電力金華公司系供電合同的締約方,被上訴人作爲電力使用者,符合供用電合同的當事人主體資格,且雙方均履行了各自主要義務,即供電、用電、繳費,故在雙方供用電合同關係成立的情況下,國網電力金華公司應該履行。其進行斷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無任何法律法規規定,國網電力金華公司可根據徵地拆遷部門的意見、進行斷電。同時,法律禁止以斷水、斷電的方式進行逼遷,房屋徵收,應保障被徵收人正常的生存權,故非法定理由不能停電。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