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如果土地被徵收又沒有獲得補償,那作爲集體組織成員就失去了生活保障,所以這類出嫁女應獲得徵地補償費。死亡人員由於喪失了民事主體資格,是不能成爲徵地補償費的分配對象的,但如果死亡時間是在將其列爲徵地補償安置對象之後,就應該享有分得徵地補償款的權利,所得收益由繼承人繼承。

所謂的“在承包期內承包地生不增,死不減”,簡單地說就是"死不減地生不增地". 爲了穩定農村經濟,保障農民利益,我國的農村土地承包權除法定原因,不得隨意收回。在三十年乃至更長時間內,土地一般不進行大調整。這樣會造成一些亂象,那就是有的家裏老人去世,還能分到補償款,有的新生的孩子卻沒有。

土地承包政策“生不增,死不減”,事關這5類人的補償利益,速看

生不增,死不減,主要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

其法律依據主要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中第一款規定:家庭承包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進行的承包,以農戶爲承包單位,按戶承包,按人分地。通過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家庭的某個或者部分成員死亡的情況下,土地承包經營權不發生繼承問題;家庭成員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

農村集體土地拆遷對特殊人羣有相應政策

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往往會按照人口補償,安置人口數量之認定關乎被拆遷農戶財產權利能否得到充分保護。在拆遷過程中,出於行政效率等方面的考慮,被拆遷地區的戶口會在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起凍結,並以拆遷戶口凍結時間節點來確定安置人口數量。但這並不能完全排除因婚姻、出生、服兵役等原因導致戶口遷入人員的安置補償。

具體來說有這樣幾種情況:

一、戶口外遷的在校大中專學生

雖然有些考上大學的農村學生將戶口遷到了學校,但是其生活來源主要依靠於農村的父母,實際並沒有脫離原集體經濟組織。所以依然享有與其他村民同等的權利,可以參與徵地補償的分配。

二、外出當兵的義務兵農民服兵役,

只是暫時脫離原村集體組織,但仍是原集體組織成員,按規定,應享受同其它集體組織成員相同的權利,享有徵地補償費的分配權。

三、徵地確定之前出生的新生兒按規定,

徵地補償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獲得徵地補償費的,應給予分配。徵地方案確定之前出生的新生兒,已經取得本村戶籍,應獲得相應的徵地補償費。

四、徵地後的死亡人員一般情況下,

死亡人員由於喪失了民事主體資格,是不能成爲徵地補償費的分配對象的,但如果死亡時間是在將其列爲徵地補償安置對象之後,就應該享有分得徵地補償款的權利,所得收益由繼承人繼承。

五、戶籍仍在本村的出嫁女

只要本集體組織成員沒有將戶籍遷出,就應當享有原戶籍所在地的土地徵收費用請求權。如果土地被徵收又沒有獲得補償,那作爲集體組織成員就失去了生活保障,所以這類出嫁女應獲得徵地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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