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市纪委监委向梁某发出函询通知,要求他对群众反映的私搭乱建问题作出详细说明,同时抄送其所在党委主要负责人,明确梁某须在15个工作日内,将说明材料报所在党委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回复市纪委监委。实践中,我们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态度关,采取查阅调取资料、向有关人员询问、责成被函询人提供证明材料等方式进行核实,必要时,还会与其他人的问题线索、审查调查情况相互印证。

函询既是处置问题线索的重要方式,又是做实做细监督职责的重要抓手。如何增强函询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成为我们在履行监督专责、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过程中一直思考和探索的课题。

青岛市纪委监委干部向被函询人寄发函询通知并抄送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袁璐珂摄

今年以来,青岛市纪委监委出台了《监督执纪执法工作规程》《深化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办法(试行)》《对党员干部函询回复采信反馈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对函询的适用情形、程序、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

实践中,对某国有企业副总经理梁某进行函询,是一个颇具代表性的案例。今年4月,市纪委监委收到一封举报信,反映梁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经规划审批在自家住房外私搭乱建,并附有房屋的现场照片。

问题是否属实?我们按照规定对线索进行了集中研判,并调阅了梁某的廉政档案,了解他的任职经历、日常表现等情况。考虑到该线索反映内容相对单一,而私搭乱建问题群众关注度高,被举报人又是一名副局级市管领导干部,影响面广,经过集体研究,我们决定对梁某采取函询处置方式。

函询虽然不同于立案审查调查,但也要严格遵照程序来,体现纪律的严肃性。市纪委监委向梁某发出函询通知,要求他对群众反映的私搭乱建问题作出详细说明,同时抄送其所在党委主要负责人,明确梁某须在15个工作日内,将说明材料报所在党委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回复市纪委监委。

几天后,我们收到了梁某的函询回复。他坦承私搭乱建的事实,表示将严肃对待、积极整改,尽快拆除违法建设,同时恳请组织和群众的谅解。经过认真审核,我们认为梁某能够承认错误,把问题说清楚、谈透彻,接受函询后,他也及时拆除了违法建设。鉴于此,市纪委监委对梁某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对问题线索予以了结。

当然,函询针对的问题多种多样,接受函询的党员干部也并非都像梁某这样配合。我们在把握运用中认识到,避免函询成为“纸老虎”“稻草人”,必须加大回复内容核实力度。实践中,我们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态度关,采取查阅调取资料、向有关人员询问、责成被函询人提供证明材料等方式进行核实,必要时,还会与其他人的问题线索、审查调查情况相互印证。

针对综合分析函询回复内容发现的问题,我们根据不同情况分类处理。对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存在明显问题的,再次函询或进行谈话、询问、查询、调查;所作说明未发现存在明显问题,但综合分析存在疑点,一时又难以查清的,列为继续关注类,跟踪观察了解;对抗组织、拒不说明问题的,予以严肃处理。

今年,我们在对某区政协一名副主席进行函询时,他避重就轻,妄图蒙混过关。对此,我们转为初核,查实他任某街道党工委书记期间,违反法律规定以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代替政府招标采购,将辖区内57个村庄的垃圾清运保洁工作交由某保洁公司承担。今年9月,我们对其违纪问题立案审查,11月,给予他党内警告处分。

而对那些在函询中如实说明情况的党员干部,我们予以采信,并进行书面反馈。截至10月底,青岛市纪检监察机关已发出函询回复采信反馈函219件,党员干部接到采信反馈函后,纷纷感谢组织给自己解了“疙瘩”、去了“心结”。受此启发,我们积极探索在更大范围内放大正向激励效应,营造干事创业浓厚氛围,先后7次公开澄清29起不实举报案例,还清白者清白、为负责者托底。

(本文刊载于2019年第23期《中国纪检监察》,作者:山东省青岛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 刘子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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