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網貸清理不容公職人員“特權挽損”

■ 社論

在網貸清理、非法集資案件中出現“特權挽損”現象,再次警示現實中金融系統公職人員利用行業“特產資源”謀利的空間,或比想象中的更大。

P2P爆雷後“讓領導先跑”?近日,多發在金融系統、利用職務便利“特權挽損”的新型腐敗,引發紀委監委系統關注。

12月10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官網發佈消息,首次提到了存在公職人員在網貸清理、非法集資案件查辦中的“特權挽損”案例。而媒體報道也印證了這點:在2019年5月某P2P企業因涉嫌集資詐騙罪被立案後,有投資者反映,在該企業2018年被證監會查處、出現兌付逾期後,有當地政府公職人員在該企業被立案前,提前拿回了投資。

跟金融有關的特權腐敗行爲,當下時有曝光。上個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公佈的階段性整治成果中就提到,銀保監會重點整治領導幹部和監管幹部收受監管或服務對象金融“土特產”問題。而此次首提“特權挽損”,說明相關整治挖掘到了新的腐敗形式,也可以說是結合金融領域行業特點推進反腐的具體表現。

誠如通報所指出的,發生在金融系統的腐敗往往有着“行業特殊性”——除了有形的“特產”,還包括無形的“資源”,如金融監管或經營服務相關的審批權決定權、可獲取內部信息的機會等。

而“特權挽損”,實際上就是利用職務之便、通過獲取內部信息的機會爲自己謀私利。像公職人員在P2P和私募基金爆雷後“特兌”,提前拿回投資,就是典型的“特權挽損”行爲。

遭遇P2P爆雷,投資者想要挽回自己的損失,這是正常訴求。但憑藉特權操作挽損,就是另外一回事。

一方面,銀保監會系統領導幹部參與P2P投資,本身或就有違規之嫌;另一方面,利用內部信息、職務便利“特兌”,毫無疑問是一種特權做派。在這一點上,紀律、法規顯然要優先於個人止損,更不能因爲是挽損,就掩蓋特權的本質。

更爲重要的是,P2P作爲一種打擦邊球的新興金融現象,監管部門內部人員主動參與,甚至在爆雷前一些公職人員可以“先跑”,也難免影響監管的公正性,實際上可能放大整個行業的風險。

在網貸清理、非法集資案件中出現“特權挽損”現象,再次警示現實中金融系統公職人員利用行業“特產資源”謀利的空間,或比想象中的更大。因此,在預防懲戒上,也必須要與時俱進、有的放矢:對這類新型腐敗,不但需要加以針對性的防範,進一步釐清相關邊界,還要加強對“金融權力”的約束,壓縮腐敗空間。

這兩年,金融領域的反腐力度明顯加大,整治領導幹部“特權挽損”,也反映出反腐觸角的愈發敏感。但這仍是種存量清理,相形之下,更能治本的辦法,還是有效壓縮特權空間,加快金融體制機制改革,實現監管權力的法治化和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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