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6月,被告人杨文革以“联防队”巡逻等名义,纠集被告人杨晓龙、戚玉玲、田中斌、田文郁、田录江、田洪亮、田晓龙采取殴打、拘押等强制方式非法拘禁他人,并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有预谋地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渐形成了以杨文革为首,杨晓龙、戚玉玲、田中斌、田文郁、田录江、田洪亮、田晓龙为主要成员,参与人数较多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在莒县浮来山街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据此,根据审理查明的各被告人参与犯罪的事实、次数、犯罪性质、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前后的表现、归案后的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莒县法院判处杨文革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近日,莒县法院在第一审判庭依法对杨文革等人恶势力集团犯罪一案公开宣判。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莒县法院审结的第三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6月,被告人杨文革以“联防队”巡逻等名义,纠集被告人杨晓龙、戚玉玲、田中斌、田文郁、田录江、田洪亮、田晓龙采取殴打、拘押等强制方式非法拘禁他人,并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有预谋地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渐形成了以杨文革为首,杨晓龙、戚玉玲、田中斌、田文郁、田录江、田洪亮、田晓龙为主要成员,参与人数较多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在莒县浮来山街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莒县法院认为,以被告人杨文革为首的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莒县浮来山街道田家店子村及周边村庄有预谋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犯罪组织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杨文革在该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对该犯罪集团经过预谋、有共同故意的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罪行负责;被告人杨晓龙、戚玉玲、田中斌、田文郁、田录江、田洪亮、田晓龙系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成员,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据此,根据审理查明的各被告人参与犯罪的事实、次数、犯罪性质、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前后的表现、归案后的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莒县法院判处杨文革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杨晓龙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戚玉玲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判处田中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判处田文郁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判处田录江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判处田洪亮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判处田晓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孙志浩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林凡鑫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张洪梅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并依法没收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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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综合莒县人民法院 编辑:坚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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