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被告人黄某鸿明知陈某飞、金某磊等人是被公安机关网上追捕的犯罪嫌疑人,而伙同他人为上述人员提供资金、财物、交通和通信便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故依法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何某康、徐某琼明知陈某飞、金某磊等人是被公安机关网上追捕的犯罪嫌疑人,仍为其提供资金、财产、交通和通信便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故依法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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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2日,信州区人民法院集中宣判3起涉恶案件,对金某磊、黄某鸿以聚众斗殴罪、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对被告人陈某国、王某波、王某伟等31人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判处五年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对陈某国、王某波、王某伟处人民币三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罚金;对被告人何某康、徐某琼以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当地街道、社区100多名党员干部、社区群众、媒体记者参加旁听。

一、金某磊、黄某鸿聚众斗殴、窝藏案

信州区法院庭审查明,2016年9月宋某因刘某欠其30万元一直未还委托黄某锋找人代为追债,双方各委托付某和谢某商量还债事宜。9月12日下午,因商谈还债一事发生口角,付某纠集同案犯吴某斐、梁某位以及被告人金某磊、被告人黄某鸿等人携带砍刀乘车先行到达信州区双塔公园,随后,谢某亮也纠集同案犯熊某明、黄某及余某军等十余人携带砍刀乘车赶到,并持刀围上去追砍吴某斐等人所坐车子。被告人黄某鸿与“路基”乘坐面包车逃离现场后,被告人金某磊乘坐吴某斐驾车又折回欲接走付某,冲向对方斗殴人群,并撞倒余某军和熊某明,之后双方人员持砍刀发生互殴,谢某亮、梁某位在斗殴中均被砍伤。

现场资料图片

经鉴定,谢某亮的伤情为轻伤一级,梁某位的伤情为轻微伤。余某军被吴某斐驾驶的车辆撞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熊某明被撞后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

2014年3月,陈某飞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立案侦查,同年9月,陈某飞又因纠集他人实施聚众斗殴而被网上追逃。2018年10月,在陈某飞等人躲避至上饶县罗桥“公墓山”附近期间,被告人黄某鸿等人将其本人使用的手机提供给陈某飞等人使用,并为陈某飞等人提供交通便利和生活用品,以维持其正常生活。

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磊、黄某鸿所参加的犯罪集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对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应认定为以陈某飞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被告人金某磊、黄某鸿应付某纠集积极参加,在交通要道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黄某鸿明知陈某飞、金某磊等人是被公安机关网上追捕的犯罪嫌疑人,而伙同他人为上述人员提供资金、财物、交通和通信便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故依法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二、陈某国等31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拘禁案

信州区法院庭审查明,被告人陈某国、王某波、王某伟加入名为“天津天狮"的非法传销组织,并在该组织内担任大主任,2018年4月至9月初,被告人陈某国、王某波、王某伟通过租车押送的方式,将浙江桐庐县的传销人员相继运送至上饶市信州区,形成了五个固定窝点。被告人吴某洲、周某红等6人分别担任了窝点主任和管家。被告人刘某、曹某梅等22人在各窝点内各有分工。各窝点之间人员不定期流动,互相帮助控制新人和收取新人钱财。该传销组织通过找工作或者谈男女朋友的方式诱骗他人至各传销窝点后,以限制自由出入,监听电话,24小时不离身看守等方式非法剥夺新人人身自由,并通过强制洗脑迫使他人加入传销组织。共非法拘禁了12余人。该传销组织级别共包括“业务员—业务代表—主任—大主任—经理”等五级以上,组织成员超过30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国、王某波、王某伟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并伙同他人以非法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系主犯,三被告人的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某洲、周某红等6人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发挥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曹某梅等22人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综上,依法判处陈某国等31名被告人五年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对被告人陈某国、王某波、王某伟并处人民币三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罚金。

三、何某康、徐某琼窝藏案

信州区法院庭审查明,2014年3月,陈某飞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立案侦查,同年9月,陈某飞又因纠集他人实施聚众斗殴而被网上追逃。2018年10月,陈某飞等人躲避至上饶县罗桥“公墓山”附近的山地。被告人何某康、徐某琼等人在陈某飞等人逃避抓捕期间,将其本人使用的手机提供给陈某飞等人使用,为陈某飞等人提供交通便利和食物等生活用品,以维持陈某飞等人正常生活。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康、徐某琼所参加的犯罪集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对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应认定为以陈某飞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被告人何某康、徐某琼明知陈某飞、金某磊等人是被公安机关网上追捕的犯罪嫌疑人,仍为其提供资金、财产、交通和通信便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故依法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

来源信州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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