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被告人黃某鴻明知陳某飛、金某磊等人是被公安機關網上追捕的犯罪嫌疑人,而夥同他人爲上述人員提供資金、財物、交通和通信便利,幫助其逃匿,其行爲構成窩藏罪,故依法判處兩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被告人何某康、徐某瓊明知陳某飛、金某磊等人是被公安機關網上追捕的犯罪嫌疑人,仍爲其提供資金、財產、交通和通信便利,幫助其逃匿,其行爲構成窩藏罪,故依法判處兩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和有期徒刑一年。

德興人注意啦!千萬不要上錯了火車站!請轉發提醒!!"

4月12日,信州區人民法院集中宣判3起涉惡案件,對金某磊、黃某鴻以聚衆鬥毆罪、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對被告人陳某國、王某波、王某偉等31人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非法拘禁罪判處五年至九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對陳某國、王某波、王某偉處人民幣三萬元至二萬元不等罰金;對被告人何某康、徐某瓊以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和有期徒刑一年。當地街道、社區100多名黨員幹部、社區羣衆、媒體記者參加旁聽。

一、金某磊、黃某鴻聚衆鬥毆、窩藏案

信州區法院庭審查明,2016年9月宋某因劉某欠其30萬元一直未還委託黃某鋒找人代爲追債,雙方各委託付某和謝某商量還債事宜。9月12日下午,因商談還債一事發生口角,付某糾集同案犯吳某斐、梁某位以及被告人金某磊、被告人黃某鴻等人攜帶砍刀乘車先行到達信州區雙塔公園,隨後,謝某亮也糾集同案犯熊某明、黃某及餘某軍等十餘人攜帶砍刀乘車趕到,並持刀圍上去追砍吳某斐等人所坐車子。被告人黃某鴻與“路基”乘坐麪包車逃離現場後,被告人金某磊乘坐吳某斐駕車又折回欲接走付某,衝向對方鬥毆人羣,並撞倒餘某軍和熊某明,之後雙方人員持砍刀發生互毆,謝某亮、梁某位在鬥毆中均被砍傷。

現場資料圖片

經鑑定,謝某亮的傷情爲輕傷一級,梁某位的傷情爲輕微傷。餘某軍被吳某斐駕駛的車輛撞傷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熊某明被撞後傷情鑑定爲輕傷二級。

2014年3月,陳某飛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上饒市公安局信州分局立案偵查,同年9月,陳某飛又因糾集他人實施聚衆鬥毆而被網上追逃。2018年10月,在陳某飛等人躲避至上饒縣羅橋“公墓山”附近期間,被告人黃某鴻等人將其本人使用的手機提供給陳某飛等人使用,併爲陳某飛等人提供交通便利和生活用品,以維持其正常生活。

法院認爲,被告人金某磊、黃某鴻所參加的犯罪集團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中對惡勢力犯罪集團的認定,應認定爲以陳某飛爲首要分子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被告人金某磊、黃某鴻應付某糾集積極參加,在交通要道持械聚衆鬥毆,其行爲構成聚衆鬥毆罪。被告人黃某鴻明知陳某飛、金某磊等人是被公安機關網上追捕的犯罪嫌疑人,而夥同他人爲上述人員提供資金、財物、交通和通信便利,幫助其逃匿,其行爲構成窩藏罪,故依法判處兩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二、陳某國等31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非法拘禁案

信州區法院庭審查明,被告人陳某國、王某波、王某偉加入名爲“天津天獅"的非法傳銷組織,並在該組織內擔任大主任,2018年4月至9月初,被告人陳某國、王某波、王某偉通過租車押送的方式,將浙江桐廬縣的傳銷人員相繼運送至上饒市信州區,形成了五個固定窩點。被告人吳某洲、周某紅等6人分別擔任了窩點主任和管家。被告人劉某、曹某梅等22人在各窩點內各有分工。各窩點之間人員不定期流動,互相幫助控制新人和收取新人錢財。該傳銷組織通過找工作或者談男女朋友的方式誘騙他人至各傳銷窩點後,以限制自由出入,監聽電話,24小時不離身看守等方式非法剝奪新人人身自由,並通過強制洗腦迫使他人加入傳銷組織。共非法拘禁了12餘人。該傳銷組織級別共包括“業務員—業務代表—主任—大主任—經理”等五級以上,組織成員超過30人。

法院認爲,被告人陳某國、王某波、王某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並夥同他人以非法方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系主犯,三被告人的行爲分別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非法拘禁罪,依法應數罪併罰。被告人吳某洲、周某紅等6人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發揮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劉某、曹某梅等22人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起幫助作用,系從犯。綜上,依法判處陳某國等31名被告人五年至九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對被告人陳某國、王某波、王某偉並處人民幣三萬元至二萬元不等罰金。

三、何某康、徐某瓊窩藏案

信州區法院庭審查明,2014年3月,陳某飛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上饒市公安局信州分局立案偵查,同年9月,陳某飛又因糾集他人實施聚衆鬥毆而被網上追逃。2018年10月,陳某飛等人躲避至上饒縣羅橋“公墓山”附近的山地。被告人何某康、徐某瓊等人在陳某飛等人逃避抓捕期間,將其本人使用的手機提供給陳某飛等人使用,爲陳某飛等人提供交通便利和食物等生活用品,以維持陳某飛等人正常生活。

法院認爲,被告人何某康、徐某瓊所參加的犯罪集團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中對惡勢力犯罪集團的認定,應認定爲以陳某飛爲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被告人何某康、徐某瓊明知陳某飛、金某磊等人是被公安機關網上追捕的犯罪嫌疑人,仍爲其提供資金、財產、交通和通信便利,幫助其逃匿,其行爲構成窩藏罪,故依法判處兩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和有期徒刑一年。

來源信州資訊

【德興周邊事】驚險!上饒一女會計被騙32.8萬元......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