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发展过程中,精装房逐渐成为买房的重大选择之一。特别是在近两年,由于楼市火爆,实行限价销售,部分房地产公司为了多赚一些收益增加了精装房这一必然的选项。但是,在交房之时,由于对精装房品质认定不一,装修质价不一。精装房变成了惊装房成为通病,收房之时就是纠纷开启之日。

针对这类问题,今天,江苏高院民六庭下发了《商品装修房买卖合同装修质量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该指南在裁判尺度统一、争议问题导向、纠纷有效解决等方面进行了明确、意义重大。值得各位买房人重点关注,建议转给那些已经买了精装房正处于焦虑中的人。

根据《商品装修房买卖合同装修质量纠纷案件审理指南》,我们列出了七个大家重点应该关注的事项,其中的内容是以指南为基础的截选和我们的少量解读,详细内容,大家可以下载指南查看。

一、商品装修房买卖合同的界定。在毛坯房屋实际交付前装修房屋,交付标的物为装修房的,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处理;在毛坯房屋实际交付后装修房屋,交付标的物为毛坯房的,按照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处理。解读,这一条明确了装修合同与商品房合同的关系,是单独处理还是合并处理的划分界线。为权益的保护垫定了基础。

二、样板房与交付给业主的房子,装修质量差异的认定。有书面合同的以合同为准,没有合同的,样板房装修施工资料如装修合同、施工图纸、材料采购合同等,可以作为认定装修质量约定要求的依据。同时也明确了广告宣传情况、样板房设置情况等内容纳入综合认定。我们建议大家最好在合同中约定或者在补充协议中约定。

三、广告宣传的适用与排除。出卖人的广告宣传、样板房对装修价格等所作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对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应当视为合同内容。特别强调了出卖人交付房屋的装修质量应当与样板房的装修质量相同。我们建议大家买房之时,收集好房地产公司关于精装修的宣传内容。

四、备案装修资料的适用。对于买房人来说,如果装修质量要求约定不明,因出卖人未尽相应证明责任而不能综合认定的,备案装修资料可以视为装修质量要求的依据。

五、装修价格与装修质量要求。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装修设计、装修施工、装修材料以及材料价格、部品型号、生产厂家、用材数量。买受人主张以装修价格作为装修质量要求的,法院应予支持。特别强调交付房屋实际装修质量与样板房存在明显差异的,买受人主张依照以装修价格作为装修质量要求的,应予支持。当然,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六、装修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证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买受人已初步证明装修质量问题存在的,出卖人应对装修质量符合约定或合格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以样板房为装修质量交付要求的,出卖人还负有封存样板房以及说明样板房质量的义务。

七、装修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责任。装修质量不符合约定构成违约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如果房企指定装修公司与业主签订合同,同样要承担责任。因装修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材料冒充合格材料的,买受人以受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商品装修房买卖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特别说明,如果约定交付标的物为装修房,因严重装修质量问题,买受人请求单独撤销或者解除装修合同的,不予支持,请求一并撤销或者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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