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17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昨日公佈的浙江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浙江證監局於2019年對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註冊會計師陳志維、李瓊嬌執行的海越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海越能源”,600387.SH)2017年年報審計項目涉及會計差錯部分進行了專項檢查。天健會計師事務所及陳志維、李瓊嬌在對寧波海越審計過程中未充分了解大修供應商的選擇、未充分評估大修費長週期結算對費用完整性確認的影響,未將大修費識別爲與認定層次相關的重大錯報風險。

原標題:天健會計師所審計海越能源年報3宗違規 2人喫警示函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17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昨日公佈的浙江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浙江證監局於2019年對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註冊會計師陳志維、李瓊嬌執行的海越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海越能源”,600387.SH)2017年年報審計項目涉及會計差錯部分進行了專項檢查。經查,浙江證監局發現天健會計師事務所及陳志維、李瓊嬌在執業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充分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

海越能源子公司寧波海越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波海越”)停工檢修,其大修費用對當期淨利潤產生重大影響。天健會計師事務所及陳志維、李瓊嬌在對寧波海越審計過程中未充分了解大修供應商的選擇、未充分評估大修費長週期結算對費用完整性確認的影響,未將大修費識別爲與認定層次相關的重大錯報風險。

上述行爲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第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二、大修費的實質性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海越能源公告子公司寧波海越2017年6月開始停工檢修,並於當年8月11日和11月6日大修完成,恢復生產。2019年公司進行前期會計差錯調整,調增寧波海越2017年度大修費3691.17萬元。

天健會計師事務所及陳志維、李瓊嬌在審計過程中未保持足夠的職業懷疑,未執行充分的審計程序並獲取充分的審計證據。一是寧波海越2017年度完成大修,你們未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查驗工程結算原始單據的完整性,導致未發現公司2017年度少計大修費。二是天健會計師事務所及陳志維、李瓊嬌在訪談中瞭解到公司有3家大修供應商,但項目組僅獲取到其中2家供應商的部分合同,未對合同的完整性及公司未按權責發生制暫估大修費的恰當性保持足夠的關注。

上述行爲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鑑證業務基本準則》第二十八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三、日常修理費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2019年寧波海越進行會計差錯調整增加2017年以前日常維修費2111.51萬元、減少2017年度日常維修費68.46萬元。天健會計師事務所及陳志維、李瓊嬌在發現寧波海越跨期確認以前年度日常維修費的情況下,未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未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訪談相關人員、查看工程覈驗單並及工程結算書並比較分析,以合理保證日常維修費用的完整性。

上述行爲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鑑證業務基本準則》第二十八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陳志維、李瓊嬌作爲海越能源2017年報簽字註冊會計師,陳志維、李瓊嬌上述審計程序不到位,導致未能發現公司財務報表存在錯報,且錯報金額超過審計重要性水平。上述行爲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天健會計師事務所及陳志維、李瓊嬌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誠信檔案。

天健會計師事務所及陳志維、李瓊嬌應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規定,及時採取措施加強質量控制,確保審計執業質量。天健會計師事務所及陳志維、李瓊嬌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浙江證監局報送整改報告。整改報告應同時抄送證監會會計部。

海越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警用交通、水利及其他基礎設施的投資開發、經營;石油及液化氣製品的銷售的公司。公司的主要產品有成品油、液化氣、公路徵費。截至2019年9月30日,浙江海越科技有限公司爲第一大股東,持股19.06%。

天健會計師事務所成立於1983年12月,是由一批資深註冊會計師創辦的首批具有A、H股企業審計資格的全國性大型專業會計審計中介服務機構。擁有包括A股、B股、H股上市公司、大型央企、省屬大型國企、外商投資企業等在內的固定客戶5000餘家,其中上市公司客戶400餘家,新三板掛牌客戶600餘家。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規定:在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時,註冊會計師應當保持職業懷疑,認識到可能存在導致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情形。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第十二條規定:對於連續審計業務,如果擬利用在以前期間獲取的信息,註冊會計師應當確定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是否已發生變化,以及該變化是否可能影響以前期間獲取的信息在本期審計中的相關性。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第二十八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瞭解被審計單位的經營活動,主要包括:

(一)主營業務的性質;

(二)與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相關的市場信息;

(三)業務的開展情況;

(四)聯盟、合營與外包情況;

(五)從事電子商務的情況;

(六)地區與行業分佈;

(七)生產設施、倉庫的地理位置及辦公地點;

(八)關鍵客戶;

(九)重要供應商;

(十)勞動用工情況;

(十一)研究與開發活動及其支出;

(十二)關聯方交易。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第二十九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瞭解被審計單位的投資活動,主要包括:

(一)近期擬實施或已實施的併購活動與資產處置情況;

(二)證券投資、委託貸款的發生與處置;

(三)資本性投資活動,包括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投資,以及近期或計劃發生的變動;

(四)不納入合併範圍的投資。

《中國註冊會計師鑑證業務基本準則》第二十八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以職業懷疑態度計劃和執行鑑證業務,獲取有關鑑證對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錯報的充分、適當的證據。註冊會計師應當及時對制定的計劃、實施的程序、獲取的相關證據以及得出的結論作出記錄。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設計和實施恰當的審計程序,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規定:爲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範和道德準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秉承風險導向審計理念,嚴格執行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及相關規定,完善鑑證程序,科學選用鑑證方法和技術,充分了解被鑑證單位及其環境,審慎關注重大錯報風險,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合理發表鑑證結論。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爲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由中國證監會依法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等監管措施;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中國證監會依法處罰。

以下爲原文:

關於對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註冊會計師陳志維、李瓊嬌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註冊會計師陳志維、李瓊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我局於2019年對你們執行的海越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越能源”)2017年年報審計項目涉及會計差錯部分進行了專項檢查。經查,我局發現你們在執業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充分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

海越能源子公司寧波海越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波海越”)停工檢修,其大修費用對當期淨利潤產生重大影響。你們在對寧波海越審計過程中未充分了解大修供應商的選擇、未充分評估大修費長週期結算對費用完整性確認的影響,未將大修費識別爲與認定層次相關的重大錯報風險。

上述行爲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第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二、大修費的實質性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海越能源公告子公司寧波海越2017年6月開始停工檢修,並於當年8月11日和11月6日大修完成,恢復生產。2019年公司進行前期會計差錯調整,調增寧波海越2017年度大修費3,691.17萬元。

你們在審計過程中未保持足夠的職業懷疑,未執行充分的審計程序並獲取充分的審計證據。一是寧波海越2017年度完成大修,你們未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查驗工程結算原始單據的完整性,導致未發現公司2017年度少計大修費。二是你們在訪談中瞭解到公司有3家大修供應商,但項目組僅獲取到其中2家供應商的部分合同,未對合同的完整性及公司未按權責發生制暫估大修費的恰當性保持足夠的關注。

上述行爲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鑑證業務基本準則》第二十八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三、日常修理費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2019年寧波海越進行會計差錯調整增加2017年以前日常維修費2,111.51萬元、減少2017年度日常維修費68.46萬元。你們在發現寧波海越跨期確認以前年度日常維修費的情況下,未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未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訪談相關人員、查看工程覈驗單並及工程結算書並比較分析,以合理保證日常維修費用的完整性。

上述行爲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鑑證業務基本準則》第二十八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陳志維、李瓊嬌作爲海越能源2017年報簽字註冊會計師,你們上述審計程序不到位,導致未能發現公司財務報表存在錯報,且錯報金額超過審計重要性水平。

上述行爲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所及陳志維、李瓊嬌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誠信檔案。

你們應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規定,及時採取措施加強質量控制,確保審計執業質量。你們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我局報送整改報告。整改報告應同時抄送證監會會計部。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19年12月6日

相關文章